公共資金審計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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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如何解決構建公共資金審計監督“全覆蓋”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完善“全覆蓋”的理念及體系,是當前亟須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論課題和現實問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公共資金審計全覆蓋的文章,歡迎參考!

公共資金審計全覆蓋

  一、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對國家治理的作用

審計是國家治理系統中具有預防、揭示和抵禦功能的“免疫系統”,作為國家依法用權力監督制約權力的行為之一,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資金審計由於其獨有的全局性戰略性審計角度、獨特的全方位全覆蓋的審計範圍,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保障政策貫徹落實

政策的制定與評價實施效果需要真實客觀的數據信息作為依據,審計部門作為獨立的經濟監督部門,憲法地位決定了其提供數據信息的真實客觀性。審計機關通過對政策所涉及公共項目建設的實施完成情況、公共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的各項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審計分析,並對大量的數據信息使宏觀經濟分析變得真實客觀,既為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供了依據,又為宏觀經濟政策效果提供了評判基礎。同時,對於阻礙政策落實或導致政策偏離預期目標的客觀影響因素,向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糾正和消除政策執行偏差,保障政策真正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促進責任政府和績效政府的建立

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受託經管人,需要以經濟節約和富有效率的方式運用受託資源,並且良好地兼顧環境性和公平性,積極履行效率責任、效果責任、環保責任、社會責任和管理控制責任,構建責任政府和績效政府。

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就是將國有資產與資源、以及税、利、費、債方式籌集和分配的資金等內容全部納入審計範疇,不僅能積極從財政安全、國有資產資源安全、金融安全、民生安全等方面揭示和反映重大經濟風險.還能夠實現從全局角度分析問題的需要,向相關決策部門及時反饋信息,提出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建議與對策,全面考察公共資金管理者的管理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有效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促進責任政府和績效政府的建立。

  二、國家治理理論對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內容的探索

(一)公共資金審計充分彰顯了審計監督“全覆蓋”的重點論。依法使所有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都在審計監督之下,不留盲區和死角,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對審計機關來説是一個新的挑戰。

當前政府審計對象中相當一部分並未納入審計範圍,如其他部門所管理的公共資金,或通過公共權力籌措、使用的資金,致使對資金使用全過程的效益性、風險性、公平性、社會性及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和責任,無法全面客觀的做出評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審計在審計內容上的深度和廣度,在審計評價上的力度和權威性。從公共資金審計項目背景看,公共資金是對羣眾關心、社會關注、與老百姓切身體利益直接相關的醫保、社保、教育、住房公積金、徵地補償安置資金、環保資金、農村基礎設施配套資金、農村環境整治等進行審計,通過資金流向、用途和使用效果,客觀分析其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提出完善措施辦法、資金分配管理、促進惠民政策的落實、保障社會和諧的意見和建議。不難看出,公共資金審計監督“全覆蓋”就是從源頭抓起,從審計項目的立項選擇抓起,緊緊圍繞黨和政府工作中心,採取重點論的方法,突出審計監督的重點領域、關注的重點問題,避免面面俱到,“眉毛鬍子一把抓”。

(二)公共資金審計充分展現了審計監督“全覆蓋”的獨特優勢。對於政府審計來講,其核心優勢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組織優勢,憲法賦予政府審計的經濟監督權力,具有專業化和獨立性特點;二是效能優勢,政府審計取得經濟數據是全面、完整、真實、客觀的。可以説這兩個方面是國家審計所獨有的,其他組織無法複製。如2012年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從審計模式上看,審計署統一組織全國審計機關共同實施,各特派辦採取“上審下”模式負責省本級和省會城市的審計工作,省級審計機關運用“交叉審”模式統籌地市、區縣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審計形式靈活多樣,在發揮審計整體效能的同時,較好地實現了審計獨立性這一政府審計的組織地位優勢。從審計對象和範圍上看,審計對象涉及中央、省、市、區(縣)四級財政、民政、人社、地税、衞生、殘聯等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審計的社會保障資金範圍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福利資金三部分,實現了社會保障資金數據跨部門、跨年度大聚合。從橫向上覆蓋涉及社會保障資金的所有關聯單位,縱向上覆蓋整個行業、多個年度,使審計對象和領域都得到了全面拓展,實現了社會保障資金跨部門、跨年度全覆蓋審計,能夠更加真實、完整地反映全國社會保障資金的“全貌”,為橫向、縱向社保業務信息分析奠定了基礎,充分發揮了審計經濟數據的全面、完整、真實、客觀這一國家審計組織的效能優勢。

(三)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提高了審計評價含金量

1.進一步強化了對政策制度的評價。在完善國家治理和“免疫系統”的要求下,審計最終目的就是要從體制機制制度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辦法。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就是要通過關注公共資金的規模、結構以及變化的基礎上,以政策為入手,以是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根本目標,從政策層面分析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地方政府執行政策的利害得失,從趨利避害的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議,切實維護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公正。

2.進一步強化了對公眾關心點的評價。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要有所作為,就必須圍繞公眾關心的熱點開展評價,通過審計增加公開透明度,增強社會公眾對政府的瞭解和信任程度,更好地體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比如,公眾認為“看病貴,看病難”,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在評價時,關注公眾的實際保障,判斷社會公眾、尤其是弱勢羣體是否從社會保障資金、大病及重大疾病救助資金實際獲得保障情況,獲得的保障和救助與政府綜合財力的增長是否同步,以及公眾可期望進一步獲得的醫療保障等;再如,公眾關心政府支出是否存在浪費腐朽、重複建設等問題,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評價也可以體現這方面內容。

  三、國家治理理論對提升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方式的探索

(一)科學把控,制定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評價標準。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中會對公共資金使用過程中查出問題來,可能會有所處理和解決,審計成果也會得到反饋;但是對於公共資金使用過程中沒有大問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不高,公共使用效率低下的情況卻很難用一個確切的標準去評判。面對這種情況,可以運用動態指標和靜態指標相結合的辦法。所謂動態指標,就是和審計對象以往的經濟數據相比較,同樣的資源情況下,產生了多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是在產生同樣大的經濟效益情況下消耗了多少單位的公共資源。靜態指標就是通過對被審計對象自身素質和周邊環境的考量,結合相似投資項目或者文件與規定的相關要求設置所要達成的指標。這兩者都要求審計實施者去一線考察,收集獲取大量的信息和證據,實事求是地去分析估測,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參與。

(二)選取最適宜審計公共資金的新技術、新方法。在進行公共資金審計的過程中可以選取統計分析法、抽樣訪談法、比較法和圖表法等最適合審計公共資金項目的一系列方法。只有選擇了合適的方法才能夠使得賬面的財務審計與對公共項目的審計調查有效結合起來。一是加強延伸審計,通過對公共資金延伸審計,從整體上出發查看公共工程項目的佈局和投向是否合理,項目安排是否統籌考慮(片區或行政區域),經濟、技術是否可行,項目建設是否科學,有針對性提出建議,促使公共資金使用單位加強資金管理。二是推進跟蹤審計,以資金的走向為線索,首先審查資金撥付時有無相應的實施項目。如無項目計劃撥付資金,挪用公共資金的可能性很大。其次審查資金劃撥的最終帳户,查看劃轉到的帳户及資金的最終出處,從而確認資金劃撥的合規性。最後審查資金劃撥和相關票據的關聯情況,審查公共資金項目的合法性。通過跟蹤審計,及時的查處和糾正在公共資金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促進公共資金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公共資金資金的專款專用,並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有效促進公共資金全方位的健康運行。三是有效提高計算機審計水平。各級審計機關應以數字化為基礎,積極推進計算機審計,總結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進一步探索和完善信息化環境下的公共資金績效審計方式。

(三)強化審計隊伍的能力建設,提升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的績效管理。績效審計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公共資金作為政府績效管理的一部分。強化對公共資金注重績效方面的審計,需要關注的是當前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對審計技術水平及審計人員的業務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是全面實施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的有力保障。這就要求審計機關結合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和特點,加強對工程、計算機、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技能知識的培訓,實現審計隊伍知識結構的多元化。同時還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加入到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當中,對公共資金運用的績效方面進行評估,這樣就可以用客觀的新視角對公共資金的運用以及執行狀況準確地給予精確客觀的基礎,促進公共資金的全覆蓋審計更好地達到預期的目標。

(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來強化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責任機制是作為政府行為的實施者,所有官員的個人行為和業績都要受到監督,並對決策和項目實施負責。將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實現公共資金責任制,如在危房修繕項目的規劃、制定、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項目的實施及驗收等多個環節負責,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制。進而將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發展為一個跨機構,兼容審計、監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監督的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要使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結合起來,強化公共資金的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和與理力度,對違反、挪用及損失浪費等行為,追究公共資金主管單位和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確保公共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五)充分利用輿論和社會監督。信息公開是促進依法行政,增加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將公共資金的分配、管理及使用情況通過各級政府門户網站進行公開,實現公共資金在公開透明的社會環境中運行。通過公共資金信息公開,一方面是讓廣大居民通過網絡及時獲得相關的惠民政策和信息;另一方面是審計機關充分利用社會公眾提供的有關公共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有效降低審計成本。還可以向社會發布公共資金“全覆蓋”審計結果公告,不僅是為了將審計結果擴大社會影響力,更重要的是擴大社會對審計結果的知情節權,將公共資金管理暴露在社會公眾的“陽光”之下,便於社會和輿論直接參與公共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將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增強政府的工作威望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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