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許可問題

來源:文萃谷 2.23W

導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在參與企業的決策、經營、管理、預防和處理各種法律糾紛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企業法律顧問就業前景非常廣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是用人單位選擇法律顧問的一個重要因素,由國家人事部組織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實行以2年為一個週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通過全部科目,頒發由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原國家經貿委、司法部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許可問題

8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下稱“《決定》”),取消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在內的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項目。這一對於行業外人士頗為陌生的考試製度到底何去何從,它的取消對於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對於中國剛剛進入發展軌道不久的法務行業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取消考試源於歷史

“已經報名參加考試的怎麼辦?”通知一出,各地摩拳擦掌準備應試的考生一時慌了神。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4年的考試報名時間集中在6月中旬到7月上旬,考試日期定在9月13、14日。對於國務院在8月突然下發的指令,各省人社局考試中心的相關工作人員也很迷茫。面對考生第一時間打來的電話,回覆也只能是“我們也是剛剛從網上得到消息,並沒有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只能再等等。

根據《行政許可法》中第二章關於行政許可設定的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作為執業准入資格考試的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臨時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臨時行政許可)作為設定依據。

《行政許可法》於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就意味着由部委一級的文件作為依據的行政許可失去了法律效力。本次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將這些歷史遺留下來的存在瑕疵的行政許可“一刀切”,依部門規章而設立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便在其中。

中國政法大學企業法務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葉小忠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説到,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被取消是歷史原因,主要是當初發文的層級不夠,“這與考試本身的重要性和影響力是沒有關係的,也不會意味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大方向有所改變”。

1997年,人事部聯合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依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了部門規章《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併發布了《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規章成為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實施的依據。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是1997年國家經貿委出台的配套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企業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當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而在企業輔助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稱為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其專業技術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試或評定取得。

200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於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目前,考試由國資委主管,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共同實施推進。

2004年,國資委在制定法制工作首個三年(2005—2007年)目標時,便將在部分央企和國企中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其中。2011年9月,國資委在第三個三年(2012——2014年)目標中,進一步明確了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應達到80%以上。

2014年8月20日,國資委辦公廳針對推動後續工作發佈文件,就考試的調整及相關考核工作進行了解釋。其中明確指出,要適當調整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中關於企業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的要求,除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及律師執業證書等法律職業相關資格證書,均納入持證統計範圍。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及任務分工安排,在 2014年年內還會再集中取消一批職業資格,重點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其他中央單位面向社會自行設立的各類職業資格,特別是那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矛盾比較集中、行業基礎薄弱的職業資格。

  波及範圍並不均衡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雖然在名義上被稱為“資格准入類考試”,然而在實際的應用中並達不到“准入類”的標準,甚至在企業篩選法務工作人員時成為可有可無。尤其是在民營企業中,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資格考試存在。企業完全依據自己擬定的制度選擇法務工作人員。葉小忠向記者介紹,由於國資委在三年目標中加入了企業法律顧問的持證上崗率這一考核標準,國企普遍比較重視這一資格考試。那麼這一考試的取消影響何在呢?

根據《中央企業落實法制工作第三個三年目標考核標準》,在滿分100分中,涉及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分數高達51分。其中,全系統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達到80%,這一項就佔10分,超過80%的還有最多2分的附加分。

據官方統計,截至2013年,全國省級國資委監管的'906户出資企業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有732户,佔81%;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有478户,佔53%。共有432户省屬國有企業,明確制定總法律顧問相關辦法或將總法律顧問制度寫入公司章程。國資委在2014——2016年的重點企業法制工作的總體目標中提出,要加快完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推動監管企業全面設立總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專職率和法律顧問持證上崗率均達到70%以上。

據不願透露姓名的某央企副總法律顧問向《法人》記者分析,部門規章之所以會設立這類資格考試,其中必然涉及到部門利益,組織培訓、考試、編纂教材,難免會有利益在其中,對於取消考試也必然受到影響。當然更重要的在於“沒有把企業法律顧問這個資格更上一個層次”。我國目前地方的法律顧問管理協會比較普遍,反而沒有全國性的法務協會,“政策停留在國資委層面,並且不是剛性要求,必然短命”。他還介紹目前,司法部正在推行公司律師制度,這在地方企業和民營企業中相對較多,這主要就是由於在央企與國資委推行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存在衝突。

江蘇某民營企業法務部門主管那海峯在接受《法人》記者採訪時説到,“對於很多民營企業來説,如果不是由於考試取消上了新聞,很多人都沒聽説過這個考試。我也是偶然間聽人提起,才去參加了考試。這個考試取消了,對於民營企來説,幾乎沒有任何影響。”他還介紹,在民營企業中,實戰經驗才是最重要,“5年以上基本就沒有問題了”。只有在大型的民營企業,或者是金融、房地產等行業,才會對通過司法考試有一定的要求。

目前,司法考試作為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要求學歷為本科及以上,並沒有工作經驗的要求,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人員的資格准入考試,社會普遍認可度較高。在企業選聘法務工作人員時,通過司法考試也是一項較為重要的標準。對此,也有人提議將企業法律顧問的准入一併納入。

對此,葉小忠分析認為,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在內容方面畢竟不太一樣,其中涉及了很多企業管理與財務方面的內容,這是非常貼近企業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的。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除了對法律專業素質的要求之外,還涉及很大範圍內的法務管理工作,如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還包括從企業戰略、市場、財務管控等方面來設定與執行法務部門的工作。由於本身所需要的知識結構不同於純粹的律師,因此從考核的角度來講是不能簡單地用司法考試資格證代替的。

  法務行業需要培養

企業法律顧問從1979年開始恢復至今,隨着中國法治理念的不斷強化與法制建設的逐漸深入,已逐步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雖然在名稱方面並不統一,但無論國企還是民營企業,配備相關人員處理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已是極為普遍的現象。儘管各個企業的法務工作的發展情況並不均衡,但是這一龐大的羣體不容忽視。

在記者的採訪過程中,多位行業內的人士都提出對於法務工作人員沒有全國性的組織管理機構這一問題。雖然國企中對於法務人員基本都有自己的培養與考核制度,但也“各自為政”。絕大多數的法務工作人員分散在全國各地的中小民營企業中,而這些企業對於法務工作人員的管理與培訓幾乎處於空白狀態。

那海峯向記者介紹,民營企業對於法務工作人員的培養機制非常不規範,專門設立法務部門的也很少,“除了那些規模較大的企業、上市公司,大部分的民企也就一個或者兩個法務工作人員,甚至還有行政人員兼職的,一般也都是二三級部門,地位不高。即使是上市企業,主管法務工作的也是行政方面的老總,而很少有從法務部門升上去的。”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談及法務人員的培養。

但是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與企業發展有關。由於中國企業法務的發展背景,企業對於法務工作人員的需要都是伴隨着企業自身發展而逐漸變化的,在最初只需要管理合同的時候,完全可以由行政人員兼任,逐漸出現訴訟、風險控制、戰略管理等才需要更多更專業的法務人員。此外,民營企業對於成本的嚴格控制,導致企業儘可能降低在法務方面的成本,也是法務難以得到有效培養的重要原因。

8月13日,人社部連發兩文:《關於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工作後續工作》。其中針對已經取消的職業資格,提出對於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並明確將12日取消的房地產經紀人等5項准入類職業資格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而這其中並不包括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

葉小忠並不建議徹底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它的取消,對於從事法務工作的人員來講,確實缺少了一個可以評價或衡量的權威性的標準。儘管目前對於行業的影響並不大,但它作為能力評價和水平評價的作用不再得以發揮,後續的調整還是很必要的。”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與培訓,對於行業的長遠發展來説無疑是非常重要的,近年來一直缺乏一個全國性的權威機構來組織這件事,葉小忠認為這次的調整正是考核制度進行系統性改革的好機會。

根據規定,參加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的資格最低為大專學歷,學歷越高對應的工作年限的要求越低,對於有其他相關資格的人員還設有部分科目免試的規定。考試共設四門課程:《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那海峯也認為,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本身的設立目的是好的,考試科目也很貼近企業法務工作人員的實際需要,但是其中“偏重法律,只有一門涉及經濟方面還很基礎”,使得考試不能達到有效篩選人才的標準,這也是考試沒有得到重視和普遍推廣的原因之一。

無論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後續工作如何進行,何時進行,對於企業法務工作人員的管理與培養勢在必行。法律事務的健全是企業前行和經濟發展最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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