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煙草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思考

來源:文萃谷 2.3W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決定,提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加強法制工作隊伍建設的明確要求。這就意味着我們國家正在向着法治國家大步邁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會日漸增強,行政機關將要更加註重依法行政,企業也將要更加註重依法經營。因此,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做到知法、守法、用法,顯得尤為重要和勢在必行。因此,筆者將就建立健全煙草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行探討,並提出幾點拙見。

關於建立煙草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煙草行業、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探討煙草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結合行業性質,瞭解行業法制建設的現狀,明確企業法律顧問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之間的概念差,梳理出已經存在和將會面臨的問題和難點,才有可能建立和健全制度的內容,並確保制度起到長期有效地引導作用。

  一、企業法律顧問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概念

企業法律顧問,原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二條對企業法律顧問也作了定義:“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並經註冊機關注冊後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而2014年國家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這項職業資格考試,如今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即可聘為企業法律顧問,主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我國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實際上由兩種形式、三種情況構成。一種形式是社會律師兼職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第二種是企業內部的專門人員從事法律顧問工作。在這些專門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中,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專職的,經過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另一種是未通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的企業內部的法律工作人員。

企業要保持核心競爭力,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依法進行,加強和完善企業法制建設,因此,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通過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完善防範投資風險和防範經營風險的法律監督機制,才能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企業聘請了法律顧問,絕不等於就建立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落實到具體實際上看,是指規範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資格、執業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中介組織、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其內容包括企業法律顧問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即對企業法律顧問人才的選聘解聘、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評議等管理。法律顧問,是企業眾多人才隊伍中的一個種類,而凡是涉及到人才,都需要有制度去約束和規範。法律顧問制度的健全建立,正是起到這種約束和規範作用,是建設法律顧問隊伍的需要。

  二、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在行業內面臨的`現狀和難點

  (一)自上而下成立了法制部門,但其地位並不顯著。

隨着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行業也提出了全面推進法治煙草的建設的要求,自上而下增設了獨立的法制部門,即法律事務機構。並聘請了社會律師作為企業的長期法律顧問,處理重大經濟合同審核等事務。但對於法制部門的存在,多數人依然認為可有可無,雖然也認同國家法治建設的趨勢,但就目前的行業性質而言,覺得法制部門更多的充當的是“花瓶”角色。其次,隨着法制部門的成立,企業的管理環節和流程變得更加複雜,因此法制部門被認為不止沒有給企業帶去實際效益,反而增加了管理費用,降低了企業的運行效率。

  (二)各級法制部門權責不明晰,其作用並不顯著。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明確了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內容,並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確保企業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而現實中,由於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各級法制部門對於崗位職責缺乏統一的認識,因此導致了各級法制部門之間崗位職責的差異。特別是市縣級法制部門,對自身的崗位職責不明確,依然停留在合同審核、法制宣傳、應付訴訟等基礎認識上,處於來一件事做一件事的狀態,並沒有主動參與到企業發展的各個環節中去。現代企業中的法制部門,應該是與企業的發展保持高度的一致,在依法行政、依法經營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是為企業領導者當好參謀助手,積極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將企業各項決策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推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通過建立健全企業合同、質量、招標投標、仲裁訴訟管理等規章制度,規範企業行為,防範經營風險;三是促進依法行政,對於執法行為和過程,不止在事後起監督問責作用,更需要的是在事中、事前起預防和指導作用;四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在處理企業各類爭議和糾紛中,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法制隊伍人才配備和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崗位職責不匹配。

法制部門能否發揮顯著作用,外因取決於其地位,也就是企業對其重要性的認識;內因則取決於其人才隊伍,即人員是否配備齊全以及所配備的人員是否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足以勝任崗位職責。而行業內法制隊伍的現狀是,多數市縣級局的法律顧問來自於外聘的社會執業律師,而非企業內部人員,也正因為不是內部員工,所以沒有機會也不可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經營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每個環節中去,只是起着法律諮詢和應訴等作用,而對於法律風險的事先防範和控制,還無法有效做到。同時,行業企業內部的法制部門在崗人員多數並不具備法律專業素質,也沒有取得過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遇到法律問題需要諮詢或者解決,主要還是依靠外聘的法律顧問。而行業內企業在選聘法制部門的人才時,也並沒有提出嚴格的評聘資格的要求。

  三、如何推進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健全建立

  (一)轉變觀念,認識法律顧問制度建立的重要性。

首先,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我國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的有益探索,也是符合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煙草的基本要求的,是必然趨勢,而非可有可無。其次,法律顧問制度是在總法律顧問領導下,形成的完整的法律顧問體系。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位列班子成員,應享有重大決策投票權。而近年來的數據表明,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地位總體偏低,在100家被調查企業中,總法律顧問享有重大決策投票權的,僅佔39%;過半數企業的總法律顧問沒有進入企業領導班子。這表明中國多數企業對法律風險防範的重視程度不足,還沒有認識到法律顧問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因此,要真正建立並健全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轉變觀念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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