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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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預定的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2016保險代理人考試要點: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也有其自身特點:

1.人身保險是一種定額保險。如前所述,因為人的壽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就無法通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屬於定額保險,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的關係來確定,而不是以人與物或責任的關係來確定。人身保險合同主要是採取限制家庭成員關係範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對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加以明確。

3.人身保險的長期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間都比較長,特別是人壽保險,其保險期間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險種長達幾10年乃至人的一生。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正由於人身保險合同具有許多不同於財產保險合同的自身特點,所以人身保險合同也存在許多不同於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定條款。

(一)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二)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而真實年齡又符合合同約定限制的情況下而設立的,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規定年齡誤告條款,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調整。

(三)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如果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的,法律或合同規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此期間,即使未交納保險費,仍能保持保險合同效力。

(四)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條款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間內,由於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合同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可以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五)自殺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也出於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條款,但規定在保險合同生效較長的期限後被保險人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險人預謀保險金而簽訂保險合同。

(六)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現金價值不因保險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

(七)保單貸款條款

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後,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數額內,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保單質押貸款。

(八)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九)受益人條款

它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

  人壽保險

(一)人壽保險的概念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存、死亡兩種形態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人壽保險的基本特徵

1.風險的特殊性

人壽保險保障的風險從整體上説,人壽風險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而從個體上説,又具有變動性。

2.業務的長期性

人壽保險一般採用長期性業務。保險期限少則幾年,多則十幾年或幾十年以至終身。

3.儲蓄性

在人壽保險中,保險人每年收取的保險費超過其當時需要支付的保險金。這個超過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給保險人,用於履行未來義務的資金。在它還沒有履行保險義務期間,它相當於投保人存在保險人處的長期性的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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