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保險經紀人考試要點:保險合同的生效

來源:文萃谷 1.62W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條 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 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2017保險經紀人考試要點: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 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保險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可因以下原因歸於無效:

1.因具備保險法上的無效原因而無效

(1)超額保險.超額保險是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各國保險立法均認同,對於損失補償性保險合同,因受"損失補償原則"的制約,需防 止被保險人獲不當得利而引發道德風險,所以,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時,超過的部分無效,被保險人不得就該部分主張保險金請求權.

(2)無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作用在於能有效地消除賭博的可能性和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 對保險標的應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1,2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 險合同無效."因而,現行保險法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一個效力要件.

2.保險合同因其他的法定無效原因而無效

保險合同作為民事合同,應當符合《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同樣,《合同法》當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保險合同.因此,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例如,根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如果投保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為之訂立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則該合同無效.

(2)無權代理.《合同法》將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定性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可以肯定的是,無權代理行為若未經追認,所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另需注意的是,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足以導致第三人誤認的,構成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合同責 任.

(3)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所謂"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後果,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如保險合同的承保範圍包含某些犯罪行為,妨害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保險合同因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原因而無效

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的約定,可分三種情況:約定解除合同,約定合同不生效和約定合同失效.而保險合同因當事人約定無效一般是指後兩種情況,一種 情況是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當事人約定合同在一定情況下生效,生效條件未成就時為無效.另一種情況是保險合同約定合同失效條件,發生某種特定事由可使合同 歸於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還應返還給受損失 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訂立無效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應當追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