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情況

來源:文萃谷 3.35K

導語:你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情況瞭解麼?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介紹一下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情況吧!

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情況

  一、監管制度

早在1556年,西班牙國王菲勒二世就頒佈了有關對保險經紀人加以管理的法令,該法令確認了保險經紀人制度,並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業務中認佔份額,可見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其誕生之初就出現了,發展到現在,監管措施方式主要分為法律監管和自律管理兩種。

在保險經紀人力量最強大歷史最悠久的英國,國會於1977年通過了《保險經紀人註冊法》,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申請資格、註冊、保證金、業務範圍、基本原則、保險經紀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措施等,隨後依法成立了保險經紀人註冊理事會,成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經紀公司和註冊監管機關,在1987年被授權成為法定保險經紀人職業認證機構。保險經紀人註冊理事會後來頒佈了"經營法",對保險經紀人的信譽、宣傳及服務進行監管。註冊理事會對保險經紀人最嚴厲也是惟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後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在美國,各州《保險法》都有適用於管理保險經紀入的法律規定。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範外,政府還在各州委任了許多負責管理和監督保險業的保險特派監督官,他們有權對違規的保險經紀人發出警告、進行罰款,責令暫停整頓甚至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國外保險經紀人發展較快,保險經紀人的數量、業務範圍及影響程度都非同昔比。除了管理機關的監管外,成立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進行行業自律也是一個鮮明特色。保險經紀人的同業組織主要通過建立保險經紀協會等形式,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它的有效管理能夠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有些國家如英國、韓國、日本還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否則就限制或者不準從事保險經紀活動。英國在1978年成立了由保險經紀人選出的保險經紀人代表組成保險經紀人協會。美國1996年2月,全國保險經紀人協會起草了一份《保險經紀人示範法規》,引導和推動保險經紀人制度朝着規範化方向發展。

  二、准入監管

目前,中國對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實行嚴格的准入和監管制度。

《保險法》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任職資格條件,保險經紀公司須具備不少於15名持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公司須將其資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監會指定的帳户上,作為營業保證金。

 延伸閲讀

  經營管理

國外規定保險經紀人的經營範圍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以及再保險。

在美國,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和營銷人壽保險經紀人兩大類。一般允許地區、全國和全球性的保險經紀公司兼營財產和責任保險,團體人壽和健康保險的經紀業務,並可安排再保險。但在人壽保險營銷方面,美國保險中介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在一些州(如紐約州),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業務。

在韓國,保險經紀人主要分為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允許二者兼營,前提要分別取得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證書。但在韓國。嚴格禁止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精算人及理賠理算人的業務。相比之下,英美國家規定相對寬鬆,允許個人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作為中介的保險經紀人主要以收取佣金為利潤來源,各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在英國,佣金率是由保險人和經紀人協商確定,監管機關不規定佣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獲知保險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及時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的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險費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賠付率支付利潤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標準通常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不同分別來確定。

現在英國也逐步採用了雙方通過討價還價協商收取佣金的制度,在韓國,保險經紀人的佣金由保險人支付,保險經紀人需將佣金等相關內容進行記賬,以供投保人查閲,法律禁止保險經紀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