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加工方式入賬成本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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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的存貨(物資)採用委託加工方式的,入賬價值為:委託加工的材料+加工費+運費+裝卸費+如果收回後直接出售的.,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應計入成本;如果收回後再加工而後再出售的,則計入“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的借方,不列入委託加工物資的成本。

關於委託加工方式入賬成本的確認

【例】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為加工一批物資,相關資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發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80

貸:原材料 80

②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並支付增值税1.7萬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1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③2010年5月1日,由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税,執行消費税率為10%;

A.計税基礎的認定

a.市場價格;

b.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税率)=(80+10)÷(1-10%)=100(萬元);

B.應交消費税=100×10%=10(萬元);

C.如果收回後直接用於對外銷售的,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計入加工物資的成本,相關分錄如下:

a.支付消費税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庫存商品 1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100

c.出售此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34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不再計列消費税;

D.如果收回後再加工然後再出售時:

a.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先計入“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的借方:

借: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原材料 90

貸:委託加工物資 90

c.最終產品出售時,按總的應交消費税計入“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的貸方:

借:營業税金及附加 28

貸: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28

d.最後,再補交其差額即可:

借: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18

貸:銀行存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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