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加工方式入賬成本的確認
對於企業的存貨(物資)採用委託加工方式的,入賬價值為:委託加工的材料+加工費+運費+裝卸費+如果收回後直接出售的.,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應計入成本;如果收回後再加工而後再出售的,則計入“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的借方,不列入委託加工物資的成本。
【例】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為加工一批物資,相關資料如下:
①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發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80
貸:原材料 80
②2010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並支付增值税1.7萬元;
借:委託加工物資 1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③2010年5月1日,由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税,執行消費税率為10%;
A.計税基礎的認定
a.市場價格;
b.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税率)=(80+10)÷(1-10%)=100(萬元);
B.應交消費税=100×10%=10(萬元);
C.如果收回後直接用於對外銷售的,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計入加工物資的成本,相關分錄如下:
a.支付消費税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庫存商品 100
貸:委託加工物資 100
c.出售此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 234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34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貸:庫存商品 100
不再計列消費税;
D.如果收回後再加工然後再出售時:
a.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先計入“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的借方:
借: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1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0
b.完工收回加工物資時:
借:原材料 90
貸:委託加工物資 90
c.最終產品出售時,按總的應交消費税計入“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的貸方:
借:營業税金及附加 28
貸: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28
d.最後,再補交其差額即可:
借:應交税費——應交消費税 18
貸:銀行存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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