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關於一般納税人的觸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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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税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税人的特點是增值税進項税額可以抵扣銷項税額。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會計關於一般納税人的觸覺問題,歡迎閲讀

會計關於一般納税人的觸覺問題

  如何確認的正式一般納税人日期

【問題】

我單位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企業,於7月30日輔導期結束,請問,是否從8月1日開始轉為正式一般納税人企業?

【解答】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納税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税發〔2010〕40號)第五條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税輔導期的管理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税人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第十五條規定,在納税輔導期內,主管税務機關未發現納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主管税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主管税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關聯企業間的商標使用費有無支付標準

【問題】

我是一國企單位,與外方合資成立了一家合資企業,產品使用外方商標,現外方要求支付商標使用費,因其要求太高(收入的2%),產品無力承擔(利潤率5-6%),我方不同意,但對方堅持按此標準收取,並説其他使用者都是按此標準支付的,如果這樣企業效益只要略有下滑,那麼我們中方就無利可圖甚至會出現虧損,而外方則是旱澇保收的。雖然覺得不合理,並且提出商標使用應與企業效益掛鈎,外方不認可這一説法,請問税法對此問題有無明確規定?

【解答】

商標使用費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通常來説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問題,税法並無強制性規定,鑑於合資企業與外方的關聯關係,下面給您做兩點提示:

1、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因商標使用費的支付造成應納税所得額的不當減少的,税務機關可能會提出質疑並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同一法人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商標使用費税前不得扣除。

  開票單位非收款單位有何税務風險

【問題】

我公司2010年網站管理費是支付給A公司的,但收到的確是B公司開具的北京市郵電通信、金融保險業專用的發票,發票內容為:增值電信服務費。經查,A公司僅是B公司的代理商,只負責對外銷售,發票由B公司負責。經協商,為方便我公司的賬務處理,A公司可以出份A、B公司關係的證明。請問我公司可否依A公司的證明和B公司的發票作賬務處理?

【解答】

《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為收款方,直接給付款企業提供勞務的也是A公司,正常情況下從A公司取得的發票才是合法的扣除憑證。依據問題所述情況處理,將面臨支付給A公司的網站管理費無法正常税前扣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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