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税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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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698號)文,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税管理做出規定。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税收的解讀,歡迎閲讀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税收解讀

  (一)適用範圍

698號文指出,“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並賣出中國居民企業股票的所得。

可見,698號文總體上涵蓋了非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所得的有關税務事項。但是,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並賣出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得不適用698號文的規定。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額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税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包含兩類“成本價格”。一則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資金,二則是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當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存在多次投資的,應當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如果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當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三)間接股權轉讓的税務事項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税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税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

(2)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係;

(3)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

(4)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係;

(5)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説明;

(6)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主管税務機關層報税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四)其他要點

1、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義務

除非扣繳義務人已經按期如實扣繳了相關税款,否則,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税徵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税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可見,698號文沒有規定,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公司負有扣繳税款的義務,但是中國居民企業有協助徵收非居民企業的税款的義務。

2、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轉讓

如果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價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從而減少了應納税所得額的,税務機關可以根據適當的方法調整上述價格。

3、多次股權轉讓

如果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以及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税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材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

4、涉及特殊重組的情況

698號文指出,非居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税[2009]59號文中規定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税務處理,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税務機關核准。

5、生效執行日期

如新所得税法實施後的絕大部分補充規定一樣,698號文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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