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怎樣建賬

來源:文萃谷 3.02W

國家税務總局修訂後的'《個體工商户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2006]17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已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個體工商户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税發〔1997〕101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不少個體户對此非常關切,打電話向金税週刊熱線諮詢。他們想了解新舊《辦法》的變化,並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提出是否建賬、如何建賬等問題。

個體工商户怎樣建賬

1.看註冊資金標準。註冊資金達到10萬元應建簡易賬,達到20萬元應建複式賬。

2.月營業額標準達到15000元建簡易賬,月營業額達到40000元建複式賬;

其中:從事貨物生產的,月銷售額達到30000應建簡易賬,達到60000元應建複式賬;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月銷售額達到40000元應建簡易賬,達到80000元應建複式賬。

  簡易賬與複式賬建簡易賬與複式賬注意三方面:

1. 要注意建賬時限。

按新《辦法》,2006年已經營業户應在2007年1月15日內建賬,2007年新辦業户應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税義務之日起15日內建賬。

2. 複式賬與簡易賬的區別。

根據《個體工商户會計制度(試行)》,複式賬應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其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簡易賬應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採用訂本式。個體工商户根據註冊資金和營業(銷售)額,選擇建複式賬或簡易賬,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得變更。由於財務會計專業性較強,個體户可以考慮聘請有資質的財會機構和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 及時報送會計報表。

設複式賬的個體户納税申報時要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期限為10天,年報期限為30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