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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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問題證券公司進行處理主要包括救助、重整和退出三種機制,相對而言,重整機制的效果明顯而成本低廉,在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中被廣為運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的知識,歡迎閲讀

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

  一.問題證券公司重整的特殊性

改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並不是證券市場當前唯一的需要,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資本市場也是當務之急,如果僅僅依靠建立問題證券公司的體制內重整模式是不夠的,但是無可否認的是,建立這一模式是促進證券公司運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條件,同時也由於證券公司自身運作及其在國民經濟循環中的特殊性,這一模式具有顯而易見的特殊性。

  (一)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特殊性

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應對金融風險的事後補救措施。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首先是一個內部淘汰機制,將不合格的、經營失敗的證券公司排斥在證券市場之外,而由符合市場條件、運作良好的證券公司對其實施接管、託管和兼併,阻止其繼續單獨參與市場活動,防止由其引發的金融風險進一步擴大。同時,讓符合條件的公司獲得更好的生存環境,實現券商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從而降低整個市場的風險。同時,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法律設計體現了衡平價值。衡平價值指的是,該機制會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人和債權人之間、債務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進行安置,這種安置能夠讓債權人、債務人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平衡。而這種平衡對於降低金融風險帶來的社會衝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另外,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具有挽救、重整失敗證券公司的功能,這對於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避免社會動盪有積極的作用。該機制下,並不是所有失敗的證券公司都會走破產清算的道路,當挽救、重整的價值高於清算價值時,該機制可以選擇重整的法律程序來保證各方的利益。

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同時具有對金融風險的事前防範作用,也是一種風險約束機制。這首先體現在明確的法律規則將產生明確的預期。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為證券市場的各級參與主體都提供了一種可見的、穩定的預期。在這一機制下,監管者知道應該在什麼時候對怎樣的證券公司採取怎樣的重整舉措;作為債務人的證券公司為了使其具有競爭性而避免被淘汰出局,會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債權人為了資金的安全,會精心選擇和監督證券公司。這種預期所產生的效用,就是防範和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擴大。其次,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為市場提供了一種指導性的行為準則。在這個規則之下,市場參與的主體可以知道各自意思自治的空間在什麼地方,也就是説,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給市場監管者、證券公司、債權人、投資人等其他市場參與人劃定了市場的邊界,明確了禁忌範圍。這同樣有利於規範證券公司的經營活動。

問題證券公司重整的法律適用和監管機構的作用特殊。普通企業市場重整一般由《公司法》、《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加以規範。但是由於證券行業的特殊性,多數國家在以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一般都會制定相應的專門法律,但這方面的立法實踐在我國是空白狀態。證券行業是一種特許業務,證券公司無論採取什麼方式進行重整,均必須得到監管當局同意方可進行,監管當局意見在機構重整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目前世界上證券公司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即註冊制、特許制,目前我國實行審批制度。一般來説,證券公司進行重整不需要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實行的是行政接管模式,監管部門就要組織成立行政清算組,此種清算無需經過法院,是帶有行政色彩的債權債務處理方式。由此可見,監管機構在證券公司的整個重整過程中始終發揮着重要的主導作用。

  (二)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證券業被看成一個特殊的行業。證券公司不僅進行高負債經營,而且由於其業務涉及眾多的客户隱私和商業祕密,被認為是不宜進行信息披露和公司化運作的一個羣體,更不能出現被撤銷、重整的情況,否則將引發金融動盪、影響社會穩定,包括金融監管機構、上市公司、中介服務機構和投資者在內的證券市場各級參與主體長期以來都持有這樣的觀點。但是,考察海內外證券公司的發展歷史,就會發現:目前,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已經迫在眉睫,這對於建設可持續發展的證券市場、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加強證券公司自身實力、保護投資者利益等各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建設可持續發展證券市場的內在要求。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標非常清楚,就是建設一個公平、公正、透明且有效率的證券市場,全面提高證券市場的服務水平,強化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觀是實現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就是在數量擴張的同時保證質量的持續改進,提升全體市場參與者的素質,改進市場運行和監管效率,增加市場深度。這種可持續發展模式與傳統發展模式具有根本區別,前者並不是簡單地開發市場資源以滿足投資者和融資者的需求,而是在開發資源的同時構建良好的經濟環境,協調好證券市場短期與長期發展之間的平衡關係。可持續發展證券市場的主要標誌是效率和公平。市場的效率有賴於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對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良性競爭的機制、確保市場的透明度、保證市場信息能夠得到充分、公平地吸收。證券市場上關於資源優化的傳統觀念通常只強調建立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制度。其實,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主體,同樣需要引入競爭制度。

在證券公司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張的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重整機制,使之與進入渠道相匹配。問題證券公司的動態調整過程就是資源的重新配置過程。只有通過這一途徑,把優質公司吸納進來,將劣質公司淘汰出局,才能盤活存量,優化增量,實現券商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通過證券市場內在運行機制的自身調節,可以優化證券公司主體結構,改善其整體素質,提高其營運質量和運作效率,為我國證券業的持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其次,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我國金融監管能力成熟和進步的重要體現。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長期以來都是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監管當局的救助性資金使用通常建立在金融穩定的全局性高度上,主要用於維持機構運轉的資金補償上,此種調控手段長期運用的最大弊端就是導致了道德風險的出現。而制定重整機制這一危機處理制度,是確保道德風險最小化的基本制度保障。實行這一制度,體現了監管思維從維持原有機構的運轉向全面確保證券市場效率和公平兼得的積極轉變。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確定了什麼機構可以生存、什麼機構應該被重整、什麼機構可以得到補償。把不適應當前市場發展需要的證券公司清除出局,以利於通過市場力量實施整個交易主體的重新構造,從而實現宏觀調控的更成熟、更高明、更有效率。

當下,中國金融行業的監管制度正處於重大創新的轉變時期,包括監管方式上,從機構監管向功能性監管過渡;監管標準上,從資本監管轉向全面性的風險監管;建立和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監管程序的規範化和全程化等等。因此,建立問題證券公司的重整機制,是完善整套監管流程必不可少的環節。

最後,建立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是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要求。投資者保護長期為我國證券立法所關注、重視。涉及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包含多個層面,以重整方式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實踐中,證券公司侵害投資人利益(如“老鼠倉”等)的問題普遍存在。侵害行為的本身隱藏着巨大的金融風險。但由於市場缺乏券商退出機制,因此對於出現了問題的證券公司,一直以來的做法都是由政府花費高額的金融成本來拯救問題券商。從短期來看,這種行為似乎保護了投資者、避免了金融動盪、確保了社會穩定。但由於單一的行政補救行為不可避免地帶來道德風險,並且由於信息不公開導致投資者不瞭解券商的真實運作情況,從長期而言,將會給市場和投資者發出錯誤的信號,使得問題逐步嚴重、風險不斷累積,投資者潛在的損失變得越來越大。因此,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而言,建立問題券商重整機制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問題證券公司重整的實施框架

  (一) 問題證券公司的接管實施

接管,又稱行政接管,指的是對於出現財務危機的證券公司,監管當局或政府強制性接管其經營管理活動的一種政府行為。行政接管期間,接管組行使公司權力,接管組組長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職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暫停履行職責,機構債務暫緩償付。

行政接管的適用對象一般是規模巨大、影響力強、財務危機嚴重、涉及眾多利益相關方的證券公司。這類公司直接退出市場會引發系統風險,導致嚴重的金融動盪、危及社會安定。目前,在我國十多家面臨退出市場的問題證券公司中,僅有南方證券一家被實行了行政接管。

行政接管證券公司,在成熟金融市場上並不是常見的做法。但是,行政接管這種方式對屬於新興證券市場階段的中國而言,仍然具有存在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

一方面,現代經濟學的理論為將行政接管納入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其中市場失靈理論和外部效應的相關學説與行政接管具有直接的關聯。市場失靈理論是指由於市場自身所存在的無法克服的侷限性,導致市場運作失衡,從而失去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包括市場壟斷、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和收入分配不公。這一理論被認為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介入市場行為、實施管制的最主要的理論依據,而具體分析對問題證券公司實行行政接管這一政府行為時可以發現,證券市場的外部效應是行政接管存在的最主要的理論基礎。

外部效應是指,經濟主體在其生產、消費過程中不以市場為媒介而對其它經濟主體產生的附加效應,最重要的後果是資源配置缺乏效率。證券行業的外部效應則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的破產倒閉將可能影響整個交易環節的正常運行,其連鎖反應是可能引起整個證券市場及金融市場的危機,並將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的基礎。”根據陳岱孫的觀點,這種外部性無法通過市場自身的運作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而行政接管這種政府行為恰好就是可以限制證券市場外部效應的力量。

另一方面,本文認為,行政接管是一種典型的政府行為可以把它理解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其屬於比較低級的一種監管手段。市場監管是對市場運行機制的校正,是對某種偏離既定規則的行為實施的干預,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對市場參與個體進行的強制性限制,其實質是以政府命令為基本手段來代替市場的競爭機制,以確保獲得更好的經濟結果。

行政接管雖然被普遍視為是問題證券公司重整機制的.一種模式,但其本質和託管一樣,都是一種暫時性的化解風險的解決方案,仍然屬於清查問題、尋求出路的階段,被行政接管的證券公司並沒有立刻退出證券市場。行政接管結束後,將確定被接管證券公司的最終結局:沒有存在和挽救價值的證券公司將被撒銷,風險較大的證券公也可能會被託管,而具有重生潛力的證券公司將被實施真正意義上的重整。

  (二)問題證券公司的託管實施

對證券公司的託管,指的是以證券公司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的託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係重大變動的證券公司委託專門的託管機構經營管理,以有效實現資產的增值保值。我國對問題券商的託管不同於國外破產法中的託管。國外破產法中的託管是指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而代表債權人收集、整理、變賣和分配財產的行為。託管人只是破產過程中的中介,託管是為了順利實施企業的破產。託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而且這種關係是一種短期的行為,一旦債務清算完畢,這種委託代理關係就宣告完畢。從破產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來看,國外破產法中的託管人只相當於我國破產法中的清算組或接管人。而我國對證券公司的託管是一種時間較長的委託經營管理行為。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使證券公司獲得可持續存在的可能,降低破產的社會風險,實現債務人資產的增值與優化,具有保障債權人利益和降低破產風險的雙重作用。

事實上,託管是信託範疇的延伸和發展。儘管託管的前提是信託,但託管與信託兩者的內涵有明顯的不同。信託的內涵是資產的委託管理,也就是説僅僅對企業的一部分進行委託管理。而託管通常是指對整個企業或企業中相對獨立的一部分進行委託經營。根據委託人的不同,將託管分為行政託管和委託託管。行政託管的委託人是監管部門或政府,而委託託管的委託人是被託管企業的債權人組織或清算組織。目前,我國對證券公司的託管主要採用行政託管的形式。

在我國,表面上看對證券公司託管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實現被處置公司業務的持續運營,以穩定投資者的信心,保障地方乃至全國的金融秩序穩定,避免風險擴散。因此,受託人的職能定位比較複雜,包括繼續維持被處置證券公司的證券業務,調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等等,完全不同於國外破產法中僅僅充當清算中介的角色。實踐證明,託管模式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和國有資產利益、穩定投資者的信心和金融秩序、避免金融風險擴散。

但是,託管這一準行政處罰方式並無法律依據,在實際效果上相當於限制證券經營業務與清理整頓相結合。從某種意義上説,託管經營是監管部門臨時出台的一種監管政策。新《證券法》雖規定了託管是一種退出方式,但對其法律性質、受託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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