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執業護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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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對於2017年的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因此,作為報考護士資格證考生們應該注意報名條件,預祝符合條件的考生們在2017年順利通過考試。

2017年執業護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2017年護士資格證報名條件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

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考試題型

護士資格考試採用A1、A2、A3/A4型試題,試題均為客觀題,題量為120問,採用計算機統一評分。

  證書註冊

一、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條件根據《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二、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衞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衞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四、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護士執業證書》由衞生部統一印製。

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七、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八、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九、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十一、醫療衞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二、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但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衞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衞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十三、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十四、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十五、衞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十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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