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6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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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真正落地的標誌性文件,試點方案充分體現了藥品註冊管理制度向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轉變的核心理念,即鼓勵新藥創制,促進產業升級,優化資源配置,落實主體責任。以下是本站小編帶來的詳細內容,歡迎參考查看。

最新2016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

  第一,改變藥品批准文號與生產企業捆綁的模式。

以往,我國實行藥品批准文號與生產企業捆綁模式,藥品研發機構無法獲得藥品批准文號,藥品上市前後全生命週期安全性有效性保證責任主體不明。試點方案中,上市許可持有人範圍包括了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沒有藥品生產資質,也可以申報藥物臨牀試驗申請和藥品上市申請,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和藥品批准文號;但在提交藥品上市申請時,應提交受託生產企業信息及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擔保協議或保險合同等能夠證明具備申請持有人能力的相關資料。

  第二,上市許可持有人資質依申請獲得。

試點方案中明確了申請人和持有人條件,對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提出了限制條件,主要包括區域限制和責任承擔能力限制。對於藥品研發機構設立和科研人員工作地點均應在10個試點省(市)行政區域內,藥品研發機構應具備依法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科研人員應具備中國國籍。申請中應提交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相關文件,包括責任承諾書、擔保協議和保險合同等。

  第三,允許跨試點區域委託生產。

允許申請持有人與生產企業不是同一主體,有利於申請持有人承擔全生命週期的藥品安全性有效性保證責任義務,有利於資源優化配置。試點方案中明確允許申請持有人在10個試點區域內優化生產資源配置,允許持有人委託受託生產企業生產藥品,體現了上市許可制度的優勢,即由持有人根據市場需求決定資源的配置方式,給予持有人高度的自主權。

  第四,簡化技術轉讓與受託生產企業審批。

試點方案允許臨牀試驗申請或上市許可申請批准前後變更持有人和生產企業,並規定了變更申請程序。方案規定變更持有人以補充申請方式辦理,相當於原來的技術轉讓審批,意味着藥品安全性有效性保證責任和義務的轉移。而變更生產企業補充申請則屬於生產場地變更範圍,相當於原來的委託生產審批,應根據已有規定實行相應的基於風險的審批管理。持有人和生產企業變更由原來的獨立行政許可,轉變為上市許可的補充申請,是簡化行政許可的重要體現。

  第五,試點範圍涉及面廣,涵蓋了化學藥品、中藥和生物製品。

與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相比,藥品品種試點範圍擴大,既考慮了新舊註冊分類,也考慮了新藥和仿製藥(具體見試點方案)。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對於各類藥品無本質差異,主要優勢在於明確責任主體,減少資源重複建設,鼓勵創新。對於新藥研發來説,持有人不再受自身生產資質的限制,可以儘快的通過委託生產方式將藥品產業化,但需要承擔因此帶來的專利等技術祕密泄露的風險。對於仿製藥,持有人不必再去提交重複藥品上市申請獲得批准文號,這將有利於培育一些質量體系完善、社會信譽好、專注於委託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以預見的是,在試點工作期間,試點區域內的藥品重複申請數量將有所減少。

  第六,申請人、持有人與藥品生產企業責任明晰。

申請人、持有人是藥品上市許可的責任主體,承擔藥品全生命週期的安全性有效性保證義務,包括註冊、生產、流通、監測和評價、質量追溯、信息公開等,某些義務可以與生產企業進行約定,但最終責任應該由申請持有人承擔。試點方案強化申請人和持有人的主體責任,建立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的利益鏈條,申請人在選擇研發、生產、銷售等合作伙伴時將更加慎重,以避免日後出現藥品質量安全法律責任糾紛。可以預期,試點方案將有助於企業和個人行為規範和誠信體系的建立。

  第七,藥品上市後監督管理措施有力。

試點涉及跨區域監管問題,即持有人與生產企業所在地不在一個試點區域,方案中採取兩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延伸監管模式。在監管措施上,引入約談、告誡信、限期整改、修訂説明書、限制使用、召回、撤銷批准證明文件,暫停研製、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並對持有人和生產企業追責,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多種風險控制措施聯合使用,由單位追責擴展至個人追責,是建立藥品上市許可責任體系的有效機制。

總之,試點方案借鑑和吸納了國際先進經驗,強化申請人與持有人責任主體地位,體現質量源於設計的藥品質量全生命週期控制理念,必將激發藥物創新積極性,優化資源配置,重塑並促進我國藥品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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