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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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實際,以生產經營單位名義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一般包括:規程、標準、規定、措施、辦法、制度、指導意見等。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基本原則

  一、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它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安全風險來自於生產、經營過程之中,只要生產、經營活動在進行,安全風險就客觀存在。客觀上需要企業對生產工藝過程、機械設備、人員操作進行系統分析、評價,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工作合法、有序、安全地運行,將安全風險降到最低。在長期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積累的大量風險辨識、評價、控制技術,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教訓的積累,是探索和駕馭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重要基礎,只有形成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制度才能夠得到不斷積累,有效繼承和發揚。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保護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手段。國家有關保護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的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在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具體實施,只有通過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現出來。才能使從業人員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為從業人員遵章守紀提供標準和依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的`隨意性,有效地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設的依據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地方政府的法規和標準為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首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要求,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規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過程具體貫徹落實的體現。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設,其核心就是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和控制。通過對危險有害因素的辯識,才能提高規章制度建設的目的性和針對性,保障安全生產。同時,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借鑑相關事故教訓,及時修訂和完善規章制度,防範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以國際、國內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為依據。隨着安全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安全生產風險防範的方法和手段不斷完善。尤其是安全系統工程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化,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也日益豐富,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風險評估和安全評價體系的建立,也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設提供了重要依據。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有組織上的保障,否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就無從談起。所謂組織保障,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保障;二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保障。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或兼職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則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既承擔其他工作職責,同時又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人員則為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各種事故隱患及時整改,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等。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一、機構設置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滿足如下要求;

1,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掛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的大小、從業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2,除上述以外,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人員配備要求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如下要求:

1,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除上述三類高風險單位以外且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只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3,當生產經營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時,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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