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知識點彙總

來源:文萃谷 2.65W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是安全工程師考試的主要考點之一,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知識點彙總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4)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5)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7)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二)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法律通過授權職代會、職工和工會的監督來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管理機制。

1.職代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6)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

2.職工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工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礦山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三)安全培訓

1.全員培訓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徵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3.礦長培訓

《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2)礦山安全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4)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5)安全生產業績。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護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五)礦山事故防範和救護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第三十一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1996年10月30日國務院頒佈的《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礦山企業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礦山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

  (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並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1)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2)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衞生技術措施;

(3)職工的安全培訓;

(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