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怎麼辦

來源:文萃谷 1.89W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時常會出現採購項目競爭不充分,供應商不足3家的情形。下面通過一個案例對此類問題作進一步探討分析。

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怎麼辦

  案例回放

某市某醫院公開招標採購醫療設備若干台,到投標截止時間,有3家供應商參與競標,在評標過程中,有2家供應商因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導致滿足招標要求的供應商只剩1家。採購人認為,該設備為院方急需使用,如果重新招標,需要相當長的採購週期,院方難以承擔重新招標的時間損失,於是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遞交申請報告,建議現場改變採購方式來確定成交供應商。

在申請報告中,採購人會同專家評審小組對採購項目的情況進行了分析,並最終由專家評委會出具綜合意見。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依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同意採購人意見,現場將採購方式更改為單一來源採購。

採購方和剩餘的這家供應商經過談判,每台設備又讓利2000元,最終以14.7萬元/台成交。

  案例思考

一般來説,採購項目有效投標不足3個應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投標時間截止時不足3家供應商。二是評標時實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不足3家。本案例處理的是第二種情形,作為個案,其處理方式應是合理合法,但並不代表具有普遍性。

當前,在政府採購招標項目實際操作中,對於開標前供應商不足3家的問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一般習慣於參照《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執行。這種習慣使問題處理變成了一個單選項:只要投標時間截止時供應商不足3家,就要求採購人宣佈廢標後再重新組織招標,而忽視了《政府採購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還有更改採購方式的處理規定。

在本案中,2家不合格供應商因種種原因作了合格供應商的“陪襯”,“湊足”了開標的條件,然後發生了實質性滿足招標要求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情況。但假設到投標時間截止時只有1家供應商參加投標,採購人又該如何處理呢?

通過對《政府採購法》及財政部18號令相關規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對於政府採購招標項目,不管是投標截止時間結束時或是評標時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均屬於法定廢標情形,只能宣佈廢標,而不能再繼續進行評標活動。至於廢標以後的做法,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採購人可以選擇重新組織招標,也可以經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批准後更改採購方式。並且,更改採購方式的.處理也有兩種選擇,一是按照更改的採購方式重新發布採購文件,然後進入相關的採購程序。二是現場按照更改後的採購方式直接和到場或剩餘的合格供應商進行談判詢價。很明顯,前者需要另外增加一定的採購時間,並且面臨着不確定的供應商;後者可提高採購效率,能儘快完成採購任務。如何選擇,需要視每個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權衡利弊,分別對待。

從提高政府採購效率的角度出發,如果採購項目經專家評審小組審查,符合下列2個條件,比較合理的解決辦法是現場更改採購方式後,採購人繼續和到場或剩餘的供應商進行談判詢價。

一是依據財政部18號令中有關規定,重點分析招標文件有無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審查無問題後進行下一步,否則採購人應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組織招標。

二是審查採購項目的投標是否有競爭性。筆者認為:衡量是否具有競爭性的標準不僅僅表現在投標人數量上,還應該表現在投標人的報價是否合理上。比如公開招標只有一次報價機會,只要不是串標陪標,投標人在不知道有多少競爭對手參與,也不知道哪個投標文件會被否決的情況下,報出的價格都應該是深思熟慮、利潤合理的,本身就具有競爭性,也就是説,雖然有效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但並沒有使得投標缺乏競爭,實際上依然符合公開招標的競爭性原則。

  延伸閲讀: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的處理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七條: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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