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條件和要求

來源:文萃谷 1.39W

  (一)建造師執業

建造師執業條件和要求

  1.執業範圍

(1)任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管理活動;

(3)法律規定的其他業務;

(4)一級建造師,可擔任特級、一級建築資質的企業的施工項目經理;

(5)二級建造師,可擔任二級、二級以下的建築資質的企業的施工項目經理。

  2.受聘單位的要求

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3.對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時擔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項目的項目經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質量合格文件,必須有建造師的簽字與印章;

(3)除進行施工管理外,還可以從事建設工程技術經濟諮詢與服務。

  (二)權利與義務

  1.註冊建造師的權利(8條)

(1)使用註冊建造師的`名稱;

(2)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註冊證書、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2.註冊建造師的義務(7條)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執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祕密;

(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7)協助註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3.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以下行為(9條)

(1)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

(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收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7)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複製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8)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

(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1.由註冊建造師取代項目經理資質;

2.過渡期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後,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必須由註冊建造師來擔任;

4.14個專業的工程規模標準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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