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知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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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保險車輛在非道路地點發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知識解析,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最新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知識解析

  一、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1)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這裏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僱員,或駕駛人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係。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人必須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並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型相符。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人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車輛使用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分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險車輛在公路、城市街道、衚衕(里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發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險車輛在鐵路道口、渡口、機關大院、農村場院、鄉間小道等處發生的意外事故。

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但對保險車輛在非道路地點發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但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保險賠款金額。事故雙方或保險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3)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之間發生意外事故,相對方均不構成第三者。

(4)人身傷亡:指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5)財產的直接損毀:指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6)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7)保險人負責賠償:指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保險單、保險批單等所載的有關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按規定的範圍、項目、標準進行賠償。另外,保險人並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無論是道路交通事故還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標準作為計算保險賠款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根據保險合同所載的有關規定計算保險賠款,在理賠時還應剔除合同中規定的免賠部分。

(8)善後工作:是指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有關事項。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例1:甲廠和乙廠的車在行駛中相撞。甲廠車輛損失5000元,車上貨物損失10000元,乙廠車輛損失4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甲廠車負主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70%,為16800元;乙廠車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30%,為7200元。試計算雙方的應獲得的賠款。

解:甲廠應承擔的經濟損失=(甲廠車損+乙廠車損+甲廠車上貨損+乙廠車上貨損)×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

乙廠應承擔的經濟損失=(甲廠車損+乙廠車損+甲廠車上貨損+乙廠車上貨損)×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

甲、乙廠的車都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和第三者責任險,由於第三者責任險不負責本車上貨物的損失,所以,保險人的賠款計算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賠款計算不一樣,其賠款計算應如下:

甲廠自負車損=甲廠車損5000元×70%=3500元

甲廠應賠乙廠=(乙廠車損4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6300元

保險人負責甲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甲廠自負車損3500元+甲廠應賠乙廠6300元)×(1-免賠的利率15%)=8330元

乙廠自負車損=乙廠車損4000元×30%=1200元

乙廠應賠甲廠=(甲廠車損5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30%=4500元

保險人負責乙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乙廠自負車損1200元+乙廠應賠甲廠4500元)×(1-免賠的利率5%)=5145元

結果,此案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168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8330元;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72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5145元。這裏的差額部分即保險合同規定不賠的部分。

2.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二、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1)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範圍內。例如,某運輸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甲隊車輛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第三者責任險在財產損失賠償上掌握的原則是: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但碰撞標的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可酌情處理。

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都是同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兩車均單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甲、乙兩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保險人不予賠償。

又如:甲、乙兩車被保險人都是同一個單位,而且在財務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單位。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乙車單保第三者責任險,兩車碰撞。甲車損失10000元、乙車損失5000元,甲車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乙車負次要責任(承擔30%的責任)。賠償方式是:保險人賠償甲車的車輛損失險7000元,乙車的一切損失及應承擔甲車的30%的經濟責任一概不予賠償。

(2)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私有車輛、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具體有以下4種情況:

①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家庭成員,可根據獨立經濟的户口劃分區別。

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員指每户中的成員,而不能單純按是否直系親屬來劃分。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户口,因兩者經濟上並不獨立,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視為一個户口。

本條應遵循一個原則: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償,即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

②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他們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③私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屬於私人的車輛。如個人和私營企業等的車輛。

④個人承包車輛: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他人的車輛。

(3)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指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上的駕駛人。這裏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2)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於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範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3)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後,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或不能繼續運輸等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指因保險事故引起的、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的賠償。

  三、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的確定

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金額的最高限額。

1)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確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4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摩托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汽車保險費率規章》有關摩托車、拖拉機定額保單銷售區域的劃分相一致。即廣東、福建、浙江、江蘇4省,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計劃單列市(深圳、廈門、寧波、青島、大連),各省省會城市,各自治區首府城市屬於A類,最低選擇5萬元,其他區域屬於B類,最低選擇2萬元。

(2)除摩托車、拖拉機外的其他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6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例如,6座以下客車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等檔次,供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協商選擇確定。

2)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注意: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是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償。

  四、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處理

(一)免賠的利率的規定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的利率免賠:

(1)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的利率為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的利率為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的利率為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的利率為5%。

(2)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的利率10%。

(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依據和賠償標準:

(1)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依據我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處理。

(2)根據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核定賠償金額。

①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責任限額時:

賠款=責任限額×(1-免賠的利率)

②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於責任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的利率)

(3)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且事先未徵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擅自同意承擔或支付的賠款。

(三)一次性賠償原則

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應遵循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原則,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事故賠償結案後,對被保險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賠償費用不再負責。

(四)保險的連續責任

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連續責任。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後,無論每次事故是否達到保險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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