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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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釋義: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依法完善招標採購制度,規範招標投標行為,提高公共資金採購效率,保證採購標的性能質量,統一規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懲防行為的力度。

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條主要為了銜接和界定《招標投標法》與《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前者定義的“工程建設項目”與後者定義的“工程”內涵是一致的,均應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築和設備管線安裝工程及其相關的材料設備貨物與勘察、設計、監理服務,並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監管體系;與“工程”無關或與其沒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關係的貨物和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管體系。

第三條[必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國有資金和國際組織投資項目等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將在修訂原國家計委3號令時規定。按區域、行業分別制定必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適當縮小範圍,提高規模標準額,免除部分民營投資項目。並不再授權省級及以下政府制定招標範圍和規模的規定。

注意:必須招標採購項目與為了反腐倡廉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求企業生產經營採購招標的區別。

第四條[行政監督職責分工]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維持現有行政監督職責分工,併為鼓勵許多地區探索建立招標投標集中綜合監督與行業管理相互分離制約的行政監管模式留下了空間。

第五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明確了設區市以上交易場所的服務定位(場所和信息),實際存在多種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為有待規範。

電子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技術規範即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電子招標投標不僅因為提高效率、節能減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一體化(行業、地域範圍一體化、企業與項目管理全程一體化)是市場一體化以及主體誠信自律的基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由集中三級公共服務平台和開放式項目交易平台構成。

第六條[禁止行為]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問題比較突出,國務院明令禁止,根源在於政府部門的職責邊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於一體,自成一體,監督和管理同體不分,沒有構成有效的行政和社會監督制約關係,且項目實施主體的責任權利不明確。以致工作人員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順”的理由,且往往難以分辨和抵制。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第22號令,2010年6月18日)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項目招標申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沒有要求必須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審批、核准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可以再招標前單獨申請審批(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生態、科技等項目)或核准(企業投資的重大和限制類項目,有核準項目目錄)。企業投資備案類項目不需要申請審批和核準。但應符合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求。

第八條[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客觀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術和環境制約、供不應求等)決定不能、不宜公開招標,且事先有可靠事實證明只能選擇明確和公認的少量潛在投標人,按上述第七條規定要求辦理審批、核准手續。既要防止利用邀請招標進行虛假招標和串標,又要防止適合邀請招標的項目採用公開招標而失敗。建立信譽投標人短名單應注意問題。

第九條[可以不招標的項目]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法第66條指涉及安全、祕密和搶險救災等項目;(二)僅指採購人自己建設和使用,不包括投資相關人;(三)指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並不是中標人。(四)情形確實存在,且比較複雜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規避或虛假招標,如違反程序建設造成後繼工程無法招標,以行業壟斷作為配套理由等。

第十條[自行招標條件]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這是原國家計委5號令自行招標五項條件的實質內容。其中的專業人員包括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人員以及工程師、諮詢師、經濟師、造價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有關政府和企業自行組織招標應當具有的專業人員的數量與結構以及其他條件留有修訂相關規章和規範時具體規定。須向招標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現行的職責分工,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分別負責工程、進口機電產品、中央投資項目、通信工程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招標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後,亟待修訂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並應努力推動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互認機制。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條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建立招標職業資格制度,提高招標代理的職業素質,強化職業自律責任,規範職業行為。應當擁有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數量將在修訂相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中分別作出規定。招標職業考試、從業註冊管理制度以及與現行招標採購專業人員的職業水平考試評價制度的銜接辦法另行制定印發。預計2013年開始實施。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是民事委託代理關係;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依法轉讓投資股權;統一規定簡單比選和隨機抽取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弊端;各地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在當地註冊分公司方可承擔招標代理業務的原因,屬於非法干涉、保護、排斥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招標委託合同]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書面明確委託代理關係;防止惡性低價競爭和超額收費兩個極端現象。應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政府指導價,可上下浮動20%,否則可以處罰。

收費標準指組織全流程一次招標收費基準價,按標段(包)計費,降低了5億元以上的計費標準並封頂,工程450、貨物350、服務300萬元,可以向招標人或招標文件明確約定向中標人收費。收費標準不含工程量清單、工程標底或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費用。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佈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佈。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續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資格預審辦法運用的特點,具有一次性、技術要求複雜的項目;使用定期動態短名單和隨機抽取方法選擇投標人的利弊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使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以及有關部門指定的相關行業標準文本。

應當努力推動監理行業、企業招標採購技術管理標準體系,與法律體系相互結合補充,才能共同調整規範招標投標行為。

第十六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與招標投標法第23、24條銜接,將原規章中的5個工作日修改為5個日曆天。關於招標投標時間規定的利弊分析。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相當於自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少10個日曆天。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新規定,明確了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規定組建。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果]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的方式有:再組織資格預審,或直接採用資格後審。首先要分析申請人少於3個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應改進,重新招標容易發生串標和抬標;重新招標失敗可以改為其他採購或發包方式。

第二十條[資格後審]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資格後審辦法的運用特點,統一推廣資格後審辦法的弊端。應區別資格後審與資格預審情形下評標時可能進行的資格複核。

第二十一條[文件澄清與修改]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招標文件修改內容涉及投標資格條件和招標範圍變更,原則上應該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第二十二條[異議與答覆]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注意,這是潛在投標人提出異議的截止時間,這比上條招標人的澄清答覆截止時間延長,一般可以在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約定具體時間,要求潛在投標人必須響應;招標人按本條操作的答覆內容涉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編制的,必定需要順延投標截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文件內容應合法]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標段劃分]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策劃指定招標方案的重要性,標段劃分考慮的因素。禁止利用劃分標段進行規避和虛假招標的情形:化整為零、指定分包、標段(包)數量與投標人數量相近、評標後隨意劃分和調整標段(包)、招小標,事後送大標等。

第二十五條[投標有效期]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標有效期的約束效力和作用,投標文件標明的投標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長;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和修改其投標文件,或在被確定為中標人後拒絕簽訂合同和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通知書應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簽訂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簽訂,可以要求中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保證金形式(銀行保函、匯票、保兑支票等)應有選擇餘地,部分形式實際操作存在的問題,不採用的保證金形式應明確告知;投標保證金取消80萬元限額以及使用基本賬户(如何判別)主要為了增加掛靠串標的難度;金額2%是對招標人的最高限額,對投標人而言是最低限額;保證金提交時間可以早於投標文件。對實踐中試行聯合投標擔保或第三方信用擔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規定。

第二十七條[標底編制]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標底的形式和參考作用,標底(含設置幅度範圍或複合基準價)不能作為判斷報價入圍、有效和中標的直接依據,標底與評分掛鈎存在的不當和風險;無標底的風險;標底與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重要區別。且不能設置限制競爭的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踏勘項目現場]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組織踏勘項目現場應當注意保密各潛在投標人身份。

第二十九條[總承包招標]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國內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動因(設計施工結合、明確目標責任、減少“三邊三超”)、多種形式和制約因素(承包企業能力結構)、投資與設計審批、業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暫估價規避招標。暫估價工程招標的實施主體。

第三十條[兩階段招標]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使用兩階段招標的主要原因:第一階段是徵集技術方案,編制招標文件階段,可以交流談判和修改技術方案,不受招標投標程序約束,可以要求附帶經濟指標或最高限價(並非實質報價);第二階段的投標人一般是第一階段遞交技術方案的單位。防止技術方案的傾向和排斥性。

第三十一條[招標終止]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當約定的投標保證金形式不發生銀行利息則不必退還利息;同時,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有多種可能,所以必須事先根據招標投標的時間約定利率標準,以免糾紛。

第三十二條[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注意(二)、(三)款應當是與標的使用需求和專業技術特徵關聯、適應的合理條件。

第三十二條[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五)款,應當使用技術經濟指標體現使用性能質量需求,必須使用品牌體現性能質量需求者,使用“相當於”某品牌,且保證足夠的競爭投標人;必須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技術則可以不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不受地區或部門限制]

投標人蔘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本條是招標投標的本質要求,十分重要,《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相似的規定,但實施效果受現行行政、財税等條塊分割管理體制的制約。

第三十四條[對投標人的限制]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本條對投標人的限制比原規定(招標人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更加寬泛和嚴格,大型集團企業招標及其尚未分離的下屬企業將受到約束。目前理解“利害關係”的含義的關鍵界定詞是“影響公正性”。理想與現實尋求平衡,逐步消除類似“父招子中”的關聯情形,根本在於大型國有企業改變自身全面配套、體內循環,市場化配置資源程度不足的現狀,其附屬企業需要逐步轉制和脱鈎。

第三十五條[投標截止]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拒收投標文件]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投標文件密封的主要作用定位。招標人接受投標文件時應審驗其密封,並應允許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前修正密封偏差,或記錄微小密封偏差後接收。投標文件接收時不審驗,開標時招標人或監督代表根據密封狀況判別廢標是錯誤的,開標時應由投標人自己審驗投標文件密封狀況。

第三十七條[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以及分別規定兩類聯合體資質和業績認定條件標準;聯合體協議應明確分工和責任;投標保證金由聯合體主辦方或成員各方提交。同一招標項目中只能投標一次,否則任何一方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變化]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的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從主體行為意識和目的界定串標。

第四十條[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户轉出。

出現上述客觀事實結果,無條件視為串標。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從主體行為意識目的以及事實結果兩方面界定雙方串標。

第四十二條[弄虛作假]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投標人規定適用於資格預審申請人]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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