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美國法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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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背景下,社會對“精通英語,明晰法律”的複合型人才的需求急劇上升,法律英語人才培養勢在必行。目前許多英語學習者開始轉入法律英語學習行列,但很多人感覺法律英語難學、難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律英語教學與測試研究會會長張法連教授指出,法律英語之所以難學、難懂,主要是因不瞭解英美法律文化所致。那如何才能快速瞭解英美法律文化呢?今天,小編先帶大家一同學習一下美國法院系統。

法律英語:美國法院系統

  Court Systm (the USA)

  聯邦政府與聯邦主義

在聯邦政府架構下,聯邦政府與50個州的各州政府,均設置了獨自的法院系統。雖然個別法院系統的內部組織及管轄業務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但每個法院系統的基本架構大致相同,原則上均採取三級金字塔結構。

美國並未存在單一的法院系統,而是實質上至少由52個法院系統所組成。就此52個法院系統彼此間的關係,可大致分別以“聯邦法院與州法院間”的縱向角度以及“各州法院間”的橫向角度進行解析。此兩個角度均與“聯邦主義”(Federalism)思想緊密相聯。

聯邦與各州主權間彼此尊重,構成了聯邦主義的核心內涵。這種結構關係反映到代表司法權行使之法院系統上,呈現了聯邦法院僅就特定事項取得“事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這些事項部分專屬於聯邦法院管轄,部分由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各自管轄,形成管轄權並存現象。除了專屬於聯邦法院管轄的事項外,各州法院對其屬地管轄(territory jurisdiction)所及之所有事項,均有管轄權。因此,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常被稱為“有限管轄權”(limited jurisdiction),而州法院的管轄權為“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

  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的金字塔結構,系由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巡迴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以及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所組成。在這三者中,僅有最高法院直接依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組成,其他下級審法院則系國會在憲法授權指示下,通過法律規定設立。

  (1)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

國會將美國本土及其附屬領地劃分為91個“聯邦司法管轄區域”(federal judicial districts),在每一個區域內設置一個“美國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該等司法管轄區域原則上是沿着州界劃分,視各州人數劃定一個或數個管轄區域。各管轄區域內的地方法院,配置有人數不等的聯邦法官(至少1名,最多可達二十幾名),且由於各個聯邦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幅員遼闊,各個聯邦地方法院通常均會在管轄區域內的數個主要城市設置法庭,以便於進行訴訟。

每個訴訟案件由1名聯邦法官獨任審理。在民事案件中,若“依普通法(common law)所為請求”,且請求標的金額超過20美元,憲法第七修正案(Seventh Amendment)賦予當事人請求“接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right of trial by jury)。 在刑事案件中,賦予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者,限於“嚴重犯罪”(serious offense)。所謂嚴重犯罪,依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指科處6個月以上監禁的犯罪。

  (2)巡迴上訴法院(Courts of Appeals)

在前述91個“聯邦司法管轄區域”之上,國會另劃定了13個“聯邦巡迴區域”(federal judicial circuit),並在每一個巡迴區域內設置“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a Particular Circuit),作為其巡迴區域內的聯邦地方法院的第二審上訴法院。這些巡迴上訴法院除了審理自地方法院提起的民事、刑事上訴案件外,由於美國採取不區分公私法案件的司法一元化制度,從而對許多聯邦政府行政部門的命令或決定所提之上訴,也由巡迴上訴法院審理。實際上,由於大多數聯邦政府行政部門均設置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所以對行政部門的命令或決定所提的上訴,大多集中在哥倫比亞巡迴上訴法院進行審理。

在13個巡迴上訴法院中,有11個法院以數字編號,且各自涵蓋數個州的境界。其中,最後一個巡迴上訴法院系“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其在性質上較為特殊,並非依土地境界劃定,而是依“案件性質”界定管轄範圍。即,對所有地方法院涉及專利案件及對美國聯邦政府所提特定種類的損害賠償案件,其第二審上訴均由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管轄。此外,對兩個特殊的聯邦法院,即“請求法院”(the Claims Courts)和“國際商務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所提的上訴案件,及對某些行政機關的命令所提起的上訴,都由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管轄。

每個訴訟案件由1名聯邦法官獨任審理。在民事案件中,若“依普通法(common law)所為請求”,且請求標的金額超過20美元,憲法第七修正案(Seventh Amendment)賦予當事人請求“接受陪審團審判之權利”(right of trial by jury)。在刑事案件中,賦予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者,限於“嚴重犯罪”(serious offense)。所謂嚴重犯罪,依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指科處6個月以上監禁的犯罪。

  (3)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s)

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Justice)組成,並由其中1名大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Chief of Justice)職務。較為特殊的是,最高法院並非全年無休地行使職務,而有類似於立法機關之“會期”(annual term),由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其年度工作,至次年的6月底為止。

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分為“第一審管轄權”(original jurisdiction)及“上訴管轄權”(appellate jurisdiction)。最高法院一般行使的管轄權,均為“上訴管轄權”。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主要有兩個來源:第一個是審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第二個是審查各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以該案牽涉聯邦法適用問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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