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來源:文萃谷 2.05W
居民監督委員會不參與居委會具體事務的決策和管理,獨立行使監督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黨和政府有關政策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2、對涉及社群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
3、對社群人員享受低保、高齡補貼、民政救助、殘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進行監督,確保公開、公正、公平進行;
4、監督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完善制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資金合理利用;
5、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稽核社群財務收支和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居務、財務按規定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式進行公開;
6、對社群配套組織負責人、集體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以及社群居民委員會自聘人員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反映居民的意見或建議;
7、監督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及社群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8、完成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監督事項。
居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篇2]
1、對居委會落實黨和政府有關政策,社群人員享受低保、高齡補助、民政救助、殘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2、對涉及社群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
3、對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議等居務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稽核社群財務收支和經費使用情況,對黨務、居務和財務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5、對社群資產、資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6、對社群配套組織負責人、社群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督審查;
7、對社群居委會成員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8、積極聽取、收集居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社群黨組織和居委會轉達,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9、完成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