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一》重要考點:稅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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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一》重要考點:稅收執法

  【內容導航】:

稅收執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第四節稅法的執行的內容。

  【重要考點】:

執法,即法的執行。稅收執法又稱稅收行政執法,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通常意義上,稅收執法都是指狹義的稅收執法含義而言。

  1.稅收執法的特徵(6個)

(1)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稅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稅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2.稅收執法基本原則(2個)

(1)稅收執法合法性原則

包括:執法主體法定;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式合法;執法依據合法。

(2)稅收執法合理性原則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3.稅收執法監督

稅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稅務機關,物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著眼點是“對內”。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特點:制約、限制納稅人的資金和財產物資的轉移。

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條件:

(1)行為條件——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主要包括: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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