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報檢員註冊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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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等法律法規。

2016年報檢員註冊所需資料

第八條 獲得《報檢員資格證》的人員,方可申請報檢員註冊。

第九條 報檢員註冊應當由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並取得報檢單位代碼的企業向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檢員註冊申請書;

(二)擬任報檢員所屬企業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登記證書;

(三)擬任報檢員的《報檢員資格證》;

(四)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頒發《報檢員證》。

第十一條 《報檢員證》是報檢員辦理報檢業務的身份憑證,不得轉借、塗改。

未取得《報檢員證》的,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第十二條 報檢員調往當地其他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當持調入企業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調往異地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當向調出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註銷手續,並持註銷證明向調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辦理註冊手續。經核准的,檢驗檢疫機構予以換髮新的《報檢員證》。

第十三條 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工作。

自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理單位的報檢工作。

第十四條 報檢員遺失《報檢員證》的,應當在7日內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遞交情況説明,並登報聲明作廢。對在有效期內的,檢驗檢疫機構予以補發。未補發《報檢員證》前報檢員不得辦理報檢業務。

(三)企業解聘報檢員的。

因未辦理《報檢員證》註銷手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報檢員所屬企業承擔。

  檢員職責

第十六條 報檢員依法代表所屬企業辦理報檢業務。報檢員應當並有權拒絕辦理所屬企業交辦的單證不真實、手續不齊全的報檢業務。

第十七條 報檢員應當對所屬企業負責,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並履行

進口食品報檢指南及流程

進口食品報檢指南及流程圖

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的規定;

(二)在辦理報檢業務時嚴格按照規定提供真實的數據和完整、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晰地填制報檢單,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有關費用;

(三)參加檢驗檢疫機構舉辦的有關報檢業務的培訓;

(四)協助所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報檢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

(五)承擔其他與報檢業務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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