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水平測試《報檢業務基礎》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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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

報檢水平測試《報檢業務基礎》重要知識點

  一、攜帶物的檢驗檢疫範圍

出入境人員所攜帶的物品中,屬於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屍體,骸骨,骨灰,棺柩,廢舊物品,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物品,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等。

  二、攜帶物的檢驗檢疫申報要求

1、攜帶上述檢驗檢疫範圍內的.物品入境時,必須如實填寫《入境檢疫申明卡》。

2、攜帶植物種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須提供事先經進境口岸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的《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禁止進境物入境的,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出具的《進境動植物特許檢疫許可證》

3、攜帶特殊物品入境的,須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衞生檢疫審批單》。

4、攜帶屍體、骸骨、骨灰、棺柩入境的,須提交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原墓葬地點證明等相關資料。

  三、攜帶物的檢驗檢疫程序

1、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報後,對所申報的內容和相關材料進行物證審核。對於國家規定允許攜帶並且數量在合理範圍之內的攜帶物以現場檢疫為主,經現場檢疫未發現病蟲害的,隨檢隨放。

現場檢疫不能得出結論的,需要截留作實驗室檢測以及現場檢疫認為必須作除害處理的,則作截留處理,檢疫人員簽發《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交給物主,經檢疫合格或除害處理後放行,通知物主領回。

2、攜帶入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或除害處理後合格的,允許攜帶入境;檢驗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辦法處理或經除害處理後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銷燬處理,並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

3、攜帶國家禁止攜帶進境物進境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4、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特殊物品,經檢驗檢疫合格後予以放行;

5、屍體、骸骨、骨灰經檢疫和衞生檢查合格簽發《屍體/棺樞/骸骨/骨灰入/出境許可證》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則作衞生處理或予以退回。

6、攜帶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簽發檢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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