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鐵如何創新跨境電商法律制度

來源:文萃谷 2.39W

導語:蘇鐵表示當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新的經營和消費模式,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深刻影響着國內傳統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消費方式,並就跨境電商中主體法律淵源和主體責任,以及海關制度和税收方面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蘇鐵如何創新跨境電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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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演講實錄:

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要感謝主辦方的盛情邀請,使我有機會到此和各位共同學習交流有關跨境電商的事宜。今天我的彙報主題是《創新跨境電子商務海關法律制度,提升全球治理框架下海關話語權》。題目似乎很大,也很開放,大家可以一一討論。

一、跨境電子商務地位

跨境電子商務伴隨着國際產業鏈、供應鏈的深度融合,逐漸成為全球化時代下的新藍海,撬動國際貿易格局的新力量。在中國,跨境電子商務作為新業態,順應了“互聯網+”的行動計劃,契合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已成為當前創業創新和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手段。金融危機之後,內外因素疊加,我國外貿發展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前所未有。相比傳統貿易的研究形勢,跨境電商可謂異軍突起,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增速十分明顯,為我國外貿“穩增長,調結構”鞏固貿易大國的地位做出了貢獻。

中央高度重視跨境電商的工作,總書記也要求朝着“買全球,賣全球”的目標邁進,國務院多位領導也提出了要着眼長遠,將跨境電商作為未來競爭的制高點。所以,對新業態的理解,可以説是化解很多困難和貿易最根本的前提。

為落實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關和相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支持跨境電商的健康有序發展。但是,跨境電商作為新型貿易主題類型,貿易結構、特徵比較獨特,給貿易制度和海關監管制度帶來很大的挑戰。尤其是當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為新的經營和消費模式,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新增長點,深刻影響着國內傳統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消費方式。

二、跨境電子商務的特徵

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挑戰無非是因為它基於互聯網發展而來,它獨特的行為模式區別於傳統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交易無界化、流程無紙化、主體虛擬化、高度信息化,伴隨着貿易碎片化等特徵;所涉及的公共政策範圍也非常廣泛,包括貿易、運輸、安全等方面,參與包括商務、税務、交通運輸、郵政等各個部門。鑑於時間和主題所限,現在我僅就跨境電商中主體法律淵源和主體責任進行考量,聚焦海關制度和税收方面。

三、問題導向

從問題導向介入,迴應當下社會各界對海關管理跨境電商的關切。在進口方面,從去年的“四八”新政談一些問題,在出口方面聚焦於出口結匯等方面的考慮。

首先,要持續完善海關相關法律制度,保障電商企業的合理訴求。在法律方面,海關法制的核心問題就是要定位和解決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問題,在現有的跨境電子商務海關法律制度中,關於相對人的定義雖然是明確的,但其主體權力在某種意義上比較模糊。

以26號公告,也就是新政公告,第20條對“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企業“、“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等四個概念進行了定義,通過行為描述和作用闡釋等方法,界定了各個主體的範疇。四個主體除電子商務企業之外,其他均以服務為主。從範圍上看,相互之間有交叉,主要是由電子商務的性質所決定。如電子商務企業,當它自身平台開展時,本身就是平台企業,如提供平台服務,提供支付,提供配送,就兼具了平台、物流、支付三重身份。現在具體的條文主語直接使用四類名稱,容易將法律關係中權力義務的限定於實際實施的行為內容,而不容易區別。剛才講的四類企業行為,容易將法律範圍、權利義務限定於20條的條文中。

對跨境電商代理,以公告為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辦理和義務承擔的代理權利,公告出現過不同的表述,如電子商務企業及其代理人代扣代繳委託書等方式,也會由於不同的理解,減損規則的統一性和適應性。這還是由於跨境電商的上位法缺失。因此當跨境電商參與平台輔助法律沒有明確時,在範疇內要解決海關管理相對人,明確至少是四家相關的權力義務,海關作為中立權限就會模糊,相關矛盾就會集中在公告中,給社會造成不理解。

出口方面,2016年初國務院就決定在天津、上海等12個城市新建一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目前來看,跨境電商出口貿易,特別是通過行郵快件出口的小微訂單都是由國內的小微電商發貨,數量非常大,增速快,但一直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沒辦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這時候電商企業也要集中上下游。採購發貨的流程,到一定程度時也會影響企業的效益,對專業分工有一定的影響,所以產業專業分工也非常影響,要有集合。

關於跨境電商出口方面一直面臨着解決退税和結匯的問題,因此是舉步維艱。特別是用郵包快件進行貨物出境的這一部分電商企業,在海關退税和結匯方面面臨着一定的問題,要做兩難的抉擇。面對特殊的監管區域和結構,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我們知道退税和結匯對中國企業意義重大,在當下尤其如此。可以是跨境電商出口的部分享受合理的扶持,和其他競爭對手站在公平的競爭舞台上。

而出口區域整合和跨境電子商務的試點有不同的模式,但現在相比蓬勃發展的日子,相對好過的是保税備貨進口,所以出口部分還是遠遠低於改革的預期。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促使海關跨境電商出口的政府早日落地實現法律化,是一項很重要的任務。

四、跨境電子商務税收存在問題

關於跨境電商税收方面存在的問題,比如跨境電商平台、消費者對新政的擔憂,一直被認為是政策本身,但政策的不確定性,尤其是税收成本不確定性,一直是不爭的.事實。現在跨境電商用貨物徵税,對習慣用行郵的用户來説,由於對新政不瞭解,容易產生一定的誤解。跨境電商目前的法律定位有不明晰的情況,現行法律規定中,進出口分為貨物和行郵。新政儘管是按貨物經徵,但有貨物的規則,行業稱之為“電商税”,進口環節有消費税等環節的規定,又限於個人税收的範疇,税收見面和取消貨物徵管的目的又不同,所以地位一直是想用貨物來徵税,但貨物歸類是極其複雜的事情,跨度還是很大。

其次,兩種貨物模式中,税務水平也有差距。數據顯示一般貿易項下的電子類產品綜合是在17,行郵是15,奶粉是28.7;行郵是15;奢侈品的箱包是34.55,而行郵只是30;高檔手錶貨物税在62.3到79.8,行郵税只是60%,而且很多行郵的低檔是15,再加上貨物可以迴歸到行郵的拆包和小單交易,而且利用那個政策合理避税,更多的往渠道蔓延,這也是目前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

五、創新跨境電子商務海關法制的建議

(一)完善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立法。如上所述,參與電商的各主體之間,存在着功能交叉、身份重合的情況。如果在具體的規範中,僅僅以民生作為法律主體,就很容易混淆商業的本質,降低海關的主導權,降低規範的作用,減損規範的合理性。所以立法應該從規範的合理性出發,確定是電商平台還是主體企業,從而賦予相對的職責。海關相對人是行政管理對象,海關相對行為才是海關管理法要管理的課題。海關監管的對象是貨物貨品,所以這之間的關係必須平衡。

總的來講,確定電商立法的原則就是要遵循國家關於跨境電商立法的大前提要求,但要考慮跨境電商海關監管的實際,不脱離電子商務發展階段、市場環境、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所以,針對實際情況,我們要補充電商公共服務平台的交易空白,這個非常重要。

(二)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創新海關跨境電商出口貿易監管模式。之所以説它的意義非常之大,剛才也説了。我們要培育集總採購,集中倉庫,連通物流的大型跨境電商企業,這是政府作為政策導向必須給予明確的。

我們認為,措施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複製推廣貿易多元化,讓區內企業開國內增值税發票;二是放活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使第三方經營陽光化,使融資、退税、結匯等方面可以綜合服務,將海量的碎片化貿易化整為零,提升所有電商參與的信心。

(三)科學合理設計税收徵管模式,迴應社會各界的合理關切。對“自用、合理”的東西進行破解,因為跨境電商的貿易性和自用很難合理區分,所以我們要重點放到按進境的商品價值批次徵收,國外有類似的做法,比如説美國,在200(元)之內就設為簡化税制,而其他就是要有層次區分。

要深化税制的綜合性改革,就要把行郵中的50塊錢税額減掉,讓貿易更加公平,因為它以前是手工單;包括行郵碼的條碼推廣,都把很多商品信息集合在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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