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半年《國小綜合素質》教師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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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半年《國小綜合素質》教師資格考試真題及答案

  2016年上半年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綜合素質試題(國小)

1、張老師在國小英語教學中恰當運用英語話劇的形式進行教學,讓學生在具體情境中學習英語。張老師的做法()。

A.優化了教學目標 B. 化了教學條件

C.優化了教學過程 D.優化了教學資源

【答案】C。張老師讓運用英語話劇的形式進行教學,讓學生在英語話劇中學習英語,優化了教學過程。

2、針對“好學生吃不飽,學困生吃不了”的現象,蔣老師在充分了解學生的差異,將學生分為三個層次,進行分層教學。蔣老師的做法體現了()。

A.誨人不倦 B.教學相長

C.循循善誘 D.因材施教

【答案】D。“以人為本”的學生觀要求因材施教,蔣老師的做法體現了因材施教。

3、某國小對學生評優制度進行了改革,增設了“創造之星”、“孝心少年”等多項榮譽稱號,該學校的做法()。

A.不利於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

B.不利於促進學生的

C.有利於強化學生之間的競爭

D.有利於促進學生的創新精神

【答案】D。素質教育要求促進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題幹中,學校的做法有利於促進學生的創新精神。

4、某國小要求教師重視教學科研,盧老師抱怨道:“搞研究有什麼用, ”盧老師的説法

A.不正確。教師須服從學校一切安排

B.不正確。研究有

C.正確。國小教師搞研究沒用

D.正確。研究對應

【答案】B.

5、《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中國小校實行()。

A.校長負責制 B.校長責任制

C.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D.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責任制

【答案】A。《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有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待遇()。

A.由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B.由舉辦者自行確定,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保障

C.由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並予以保障

D.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答案】D。《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教師有下列哪種情形,可以由所在學校予以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造成損失的

B.課餘時間無償為學生補課的

C.教學過程中延長授課時間的

D.學生管理中嚴厲對待學生的

【答案】A。《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2歲的小亮因為家裏經濟狀況不好,放學後到飯店打工,飯店老闆瞭解情況後聘用了他,併為他安排了較為清閒的工作。該飯店老闆的做法()。

A.合法。有利於改善小亮家庭的經濟狀況

B.合法。有利於鍛鍊小亮的自立能力

C.不合法。任何人不得非法招用童工

D.不合法。沒有取得小亮監護人的同意

【答案】C。《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9、正在讀國小六年級的小剛經常無故曠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學校應當()。

A.及時與監護人聯繫 B.尊重小剛的選擇

C.及時通報警方 D.予以開除處理

【答案】A。《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10、張某利用未成年人在街頭乞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張某的行為()。

A.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B.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

C.應當由未成年人主張自我權利

D.應當由社區組織予以制裁

【答案】D。《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11、五年級學生小強因被父母責罵,心情低落,老師發現後對其進行了安慰,課間還是自傷了,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學生是在學校受傷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B.學校對學生負有監護義務,應當承擔責任

C.學生行為屬於自傷行為,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D.學生受傷發生在課間,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答案】C。《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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