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汽車因質量原因被退回 2016年起將可退車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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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內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車船,就可以申請退還相關的車船税。記者1日獲悉,國家税務總局[微博]就此發佈了《車船税管理規程(試行)》。

企業汽車因質量原因被退回 2016年起將可退車船税

新政規定,已繳納車船税的車船,因質量原因,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税人可以向納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税年度終了期間的税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同時,地税機關與國税機關應當協作,在納税人因質量原因發生車輛退貨時,國税機關應當向地税機關提供車輛退貨發票信息,以減輕納税人辦税負擔。

此外,税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徵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工信部公佈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税政策。對不屬於車船税徵税範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徵收了車船税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税。

另外納税人在車輛登記地之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税的.,憑註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税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税年度的車船税,已經徵收的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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