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中的大綱變動
導語:由於2017年司法考試中很多考點的更改還有最新文件的公佈,所以這是2016年司法考試的文件更改,僅供參考。
一、 2016年司法考試經濟法大綱變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經濟法部分根據法律法規的調整作了較大修改:
1 第二章第三節“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據新法作了全面修訂,大綱考點也作了相應調整和增刪。
2 第三章第一節“商業銀行法”部分,大綱考點作了調整,考點“商業銀行的業務”和“貸款法律制度”調整為“商業銀行概述”和“商業銀行的業務規則”。
大綱附錄部分,修訂法律法規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 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大綱變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綱刪除考點10個,新增考點12個:
1 第十章“刑法種類”中,新增第三節“非刑罰處罰措施”,其下包括1個考點“職業禁止”。
2 第十二章第二節“假釋制度”中,新增考點“假釋的程序”。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點“幫助恐怖活動罪”,新增考點“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2)刪除考點“危險物品肇事罪”。
4 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第一節“重點罪名”中,修改考點“強制猥褻、侮辱罪”。
(2)第二節“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2個考點。
7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點“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和“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
(2)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6個考點。
(3)刪除“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罪”2個考點。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x私、販賣、運輸、製造罪”,第一節“重點罪名”中,修改考點“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罪”。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一節“重點罪名”中,刪除考點“嫖宿****罪”。
11 第三十七章“貪財賄賂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新增考點“對有影響力的人賄賂罪”。
12 第三十八章“瀆職罪”第二節“普通罪名”中,刪除考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3 第三十九章“軍人違反職責罪”刪除第二節“普通罪名”,包括“投降罪”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2個考點。
大綱附錄刪除法律法規1件,新增法律法規5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 2016年司法考試民法大綱變動:
與2015年相比,2016年民法部分進一步完善,大綱新增考點1個:
1 第三章第二節“法人的能力”中,新增考點“法人人格否認”。
2 第二十章第三節“借款合同”中,考點“自然人借款合同”調整為“民間借貸”。
3 第三十四、三十五章全部重新撰寫,相應考點作了調整。
大綱附錄中,新增法律法規2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