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練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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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你知道嗎?大家跟着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試四卷案例分析練習題

  【案例一】

【材料】最近幾日,一名幼兒園幼兒教師揪住幼兒 雙耳將之提起的照片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吸引了廣大網民的眼球。該案件就是“浙江温嶺虐 童事件”。浙江温嶺藍孔雀幼兒園教師顏豔紅 因“一時好玩”,揪住一名錶情痛苦的幼童雙耳 向上提起。在其QQ空間看到的照片,各種“變 態”的懲罰手段層出不窮,包括膠帶封嘴、鐵桶罩頭、垃圾鏟蓋頭,還有三張將幼童扔進垃圾桶的照片,另有多張幼童互相親吻、幼童跳舞時被 脱掉褲子的照片。 2012年11月5日,當地檢察機關對警方以 “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顏豔紅申請進行 審查後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該虐童事件 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最終認定 涉案當事人顏豔紅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之後温嶺警方依法釋放顏 豔紅。 近期眾多幼兒教師“虐童事件”頻繁發生,温嶺虐童事件只是其一,這種傷害兒童的行為, 深深觸痛了廣大網民的視覺神經,網民們羣情 激憤,一時間網絡上到處充斥着憤怒的討伐之聲,人人好似一副真理、正義在握的理直氣壯的樣子,一定要將之繩之以法而後快。面對外界 的壓力,此時我們的司法是應該順應“民意”, 還是遵從“法意”?試就本案依據刑法基本原理或者自選角度對此事加以評論。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 觀點和理由;

2.説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參考解析】

浙江温嶺虐童事件的幼師顏豔紅於2012年1 1月5日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未獲批准,温嶺市公安局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顏豔紅案,經過進一步偵查,認為涉案當事人顏豔紅虐童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依法撤銷案件。此舉讓不少人大失所望,認為顏豔紅逃脱刑罰,認為這是縱容,甚至猜測顏家動用了關係,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拒絕批捕虐童女幼師,儘管讓不少人失望,但此舉捍衞了罪刑法定原則,是依法治國在刑法領域中的具體體現,是我國司法獨立的表徵,具體有以下兩點原因:

1.温嶺市公安局以行為人顏豔紅涉嫌尋釁滋事罪而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我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l項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本案中行為人顏豔紅雖然有將幼童雙耳向上提起等行為,但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符合破壞社會秩序的要件,而行為人的行為並不符合該構成要件,沒有侵犯公共或社會秩序,並且將顏某的虐童行為,解釋為“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也有些牽強,故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由於顏某的行為並未對兒童身體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也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所以該虐童行為不能用故意傷害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並且我國刑法也沒有單獨規定虐待兒童罪,所以即使有虐待兒童的行為,也不得以莫須有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2.無罪結案是罪刑法定原則限制司法權恣意發動的當然結果。

對於前述行為人顏豔紅對兒童實施的種種難以被人容忍和接受的行為,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給他們幼小的心靈造成了損害,無疑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但刑法具有不完整性和補充性。首先,刑法是保護法益的最後手段,所以,刑法並未將所有侵害法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只是將其中部分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其次,由於成文法的侷限性,一些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也可能被遺漏,刑法的不完整性就要求司法機關恪守罪刑法定原則;最後,刑法只有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不能充分保護法益的時候,這時候刑法才會發動。對於顏豔紅的行為,由於我國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使我國有虐童罪的.規定,也要看顏某的虐童行為是否達到了值得刑罰處罰的危害程度,如果情節顯著輕微,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介於目前我國無虐童罪的規定,如果顏某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或者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當然可以對其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後果沒有達到相關犯罪的危害程度,則不應該去尋找一個罪名以所謂“最靠近的罪名”對行為人的行為定罪。顏豔紅不構成犯罪並不等於其可以不對她的虐童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則應嚴格予以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要求進行民事賠償,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所以司法機關對顏豔紅的虐童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恪守,是對****的尊重,是依法治國在刑事領域中的集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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