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臨考模擬試卷「二卷」(內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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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將近,大家是否已經做好了戰鬥的準備?為了幫助大家更順利的通過考試,小編為大家帶來了2016年司法考試二卷臨考模擬的試卷,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17年司法考試臨考模擬試卷「二卷」(內附答案)

第1題非國家工作人員滕某受某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在受託管理國有財產期間,滕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國有資金20萬元用於炒股。滕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

A.挪用公款罪

B.**罪

C.職務侵佔罪

D.挪用資金罪

【答案】D

【詳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據此,D項當選。

第2題縣環保局以一企業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為由,決定對其加收超標準排污費並處以罰款1萬元。該企業認為決定違法訴至法院,提出賠償請求。一審法院經審理維持縣環保局的決定。該企業提出上訴。下列哪一説法是正確的?( )

A.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和罰款均為行政處罰

B.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如該企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院應予訓誡

C.二審法院認為需要改變一審判決的,應同時對縣環保局的決定作出判決

D.一審法院如遺漏了該企業的賠償請求,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答案】C

【考點】執行罰;中途退庭;二審改判;一審遺漏賠償請求的處理

【詳解】《環境保護法》第39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可見,加收超標排污費應是與行政處罰並列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A選項錯誤。《行訴法解釋》第49條第1款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B選項錯誤。《行訴法解釋》第7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C選項正確。《行訴法解釋》第71條規定,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D選項錯誤。

第3題甲將汽車停在自家樓下,忘記拔車鑰匙,匆匆上樓取文件,被恰好路過的乙發現。乙發動汽車剛要掛檔開動時,甲正好下樓。將乙抓獲。關於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構成侵佔罪既遂

B.構成侵佔罪未遂

C.構成盜竊罪既遂

D.構成盜竊罪未遂

【答案】D

【考點】盜竊罪;侵佔罪

【詳解】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即合法持有轉為非法佔有。甲將汽車停放在樓下,只是忘記拔車鑰匙,汽車並非遺忘物,也不屬於埋藏物,更不是乙代替甲保管之物,因此乙的行為不構成侵佔罪。相反,乙企圖趁機將甲的車偷偷開走,屬於盜竊行為,不過由於甲及時發現而未得逞,構成盜竊罪的未遂。因此選項D是正確答案。

第4題某市西城區建委根據市政府總體規劃,對某大街實施改造,劉某房屋位於改造區。某日,西城區建委改造建設指揮部下達住房安置通知,劉某未搬遷。數日後,區建委工作人員帶領20餘人強行拆除了劉某房屋,劉某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則下列哪個機關可以作複議機關?( )

A.**

B.市政府

C.西城區政府

D.西城區建委

【答案】C西城區建委屬於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本題中強行拆除房屋的執行行為是由區建委實施的,對其不服,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應當向同級**即區政府提請行政複議,即C項為正確答案,當然也可以向區建委的上級主管部門提請,與本題設問部分並不矛盾。

第5題甲村與乙村相鄰,甲村認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權,遂向省林業局申請裁決。省林業局裁決該林地所有權歸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甲村尋求救濟的下列哪種説法是正確的?( )

A.只能申請行政複議

B.既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C.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

D.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B

【考點】行政複議範圍;行政複議前置

【詳解】本題中爭議土地的權屬狀態尚不確定,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30條所説的“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狀態,不適用該條的規定,不以複議前置為前提,所以C錯誤。省林業局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的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機關,所以對於省林業局的裁決行為,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AD錯誤,答案選B。

第6題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李與賈是高中同學,高中畢業之後有十多年沒有見面。某日在北京偶遇,兩人均特別激動,李某一拳打向賈某以示哥們情誼,不料賈某隨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經法醫鑑定,賈某患有嚴重的脾腫大。李某從來沒有聽説過賈某患有這種疾病,李某的行為與賈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B.高某花5000元新買的手機被一個小男孩宋某偷了,高某當場發現並追趕,在抓住宋某以後,宋某絲毫沒有悔改之意,並趁高某不注意欲掙脱逃走,高某一氣之下把宋某推到河中。宋某不會游泳,向高某呼救。高某是省二級游泳運動員,心想本來就是宋某偷東西在先,自己是受害者,於是沒有對宋某進行施救,宋某最終溺水身亡。高某的行為與宋某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C.王某與辛某積怨已久,王某經暗地調查得知辛某患有嚴重的心臟病。某日王某當眾侮罵辛某,辛某受到刺激,心臟病發當場死亡。由於辛某是特殊體質,故王某的行為與辛某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D.劉某扒竊了田某的錢包後奪路狂奔,田某在其後緊追不捨,劉某慌不擇路,撞在了停在路邊的挖掘機上,身受重傷。田某的行為與劉某的重傷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答案】B

【詳解】因果關係是客觀的,李某的行為與賈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王某的行為與辛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A、C項錯誤。高某將宋某推入河中,對宋某負有救助義務。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為與宋某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B項正確。劉某的重傷是由其自己的行為造成的,D項錯誤。

第7題甲男、乙女系兄妹,為給父親治病籌錢,經合謀後,由乙女將丙(8週歲)騙往遊樂場玩耍,由甲男給丙的父母打電話,聲稱已經“綁架”了丙,要求丙的父母提供8000元現金放到指定地點。丙的父母瞭解到甲男和乙女的情況,心生憐憫,於是將8000元放到指定地點。甲男、乙女的行為構成:( )

A.敲詐勒索罪既遂

B.敲詐勒索罪未遂

C.綁架罪既遂

D.綁架罪未遂

【答案】B

【詳解】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是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本題中行為人取得的財物不是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是基於憐憫心理而交付的。

第8題某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時,發現被告人還有詐騙的犯罪事實沒有起訴。對此,該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下列哪種處理方式?( )

A.直接就盜竊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B.將盜竊案和詐騙案一併審理,並作出判決

C.建議檢察院補充起訴

D.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答案】C

【考點】庭審中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沒被起訴時的處理

【詳解】《高法刑訴解釋》第178條規定,本題選C。

第9題胡某丟失心愛的自行車後立即報案,但公安機關始終沒有查獲偷車之人。胡某內心十分惱火,遂備木棍一根,終日在贓車市場搜尋。某日,終於發現有兩人鬼鬼祟祟地正在賣自己丟失的那輛自行車,眼看就要成交。胡某立即上前對賣車之人大喝一句:“這車是你的嗎?!”對方一看架勢不好,撒腿就跑。胡某搶上前去對準其中一人的頭部狠狠打去,致其顱腦損傷而死。事後查明,確實是死者與其同夥合夥作案將胡某的自行車盜走。則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胡某的行為是自救行為,對對方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B.胡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衞,對對方的死亡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C.胡某的行為是緊急避險,對對方的死亡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D.胡某的行為是自救行為,對對方的死亡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A

【詳解】自救行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其法益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自救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法益已經受到了違法侵害。若侵害行為還沒有結束,則不可能成立自救行為,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衞。(2)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受侵害的法益。(3)救濟行為的手段具有適當性,所造成的侵害與救濟的法益具有相當性。根據題幹所述情形來看,胡某救濟行為不具有適當性,故應當對對方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選項A是正確的。

第10題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無期徒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

B.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

C.判處**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0年有期徒刑

D.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答案】D

【詳解】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因此。A選項説法不正確。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因此8選項説法不正確。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因此C選項説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8條的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因此D選項説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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