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模擬試題及答案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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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模擬試題及答案大綱

 一、單選題

1.張某為16歲的學生,在一起搶劫案件中被打成重傷,請問下列哪個人無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

A 張某的母親

B 張某的哥哥

C 為張某住院交納部分醫藥費的王某

D 張某的老師

【答案】:D

【解析】:《刑訴解釋》第8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除了被害人本人以外,還包括被害人之外的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另外在被害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也有權提起。

2.李某因盜竊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發現其已經有5個月身孕,公安機關對李某應當採取怎樣的強制措施?( )

A 應當逮捕

B 應當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C 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D 不應當採取強制措施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懷有身孕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 60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3.市公安機關在偵查張某的搶劫案時,發現張某還涉嫌參與拐賣人口,需要另行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為此,該市公安機關應該遵循什麼程序?( )

A 由公安機關決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B 由公安機關決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C 由公安機關決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D 由公安機關決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答案】:C

【解析】:《六機關規定》第32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

4.某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佔案,自訴人秦某起訴陳某將自己委託其保管的一幅古字畫據為已有。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後,應當自收到自訴狀第二日作出決定的時間是:( )

A 5日內

B 7日內

C 10日內

D 15日內

【答案】:D

【解析】:《刑訴解釋》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5.李某因涉嫌侵佔罪,縣公安局提請縣檢察院批准對其採取逮捕措施。逮捕執行後,縣公安局發現對李某逮捕不當,則下列哪種説法是正確的? ( )

A 縣公安局不能對李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李某

B 縣公安局可以釋放李某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但須經縣檢察院批准

C 縣公安局可以釋放李某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只要通知縣檢察院即可

D 縣公安局可以自行決定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與檢察院無關

【答案】: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因此C選項正確。

6.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下列哪類人員的人身?( )

A 任何與案件有關的人

B 犯罪嫌疑人

C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

D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7.下列哪項不屬於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 )

A 訊問犯罪嫌疑人

B 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C 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D 補充偵查

【答案】:D

【解析】:刑訴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第140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可見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進行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只是在需要的時候才進行的程序。

8.南京某地發生了一起兇殺案,經公安機關偵查,鎖定犯罪嫌疑人劉某,但劉某已經不知下落,公安機關決定發佈通緝令。下列何種説法或做法是正確的?( )

A 只有在劉某應當逮捕的情形下,才能發佈通緝令

B 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應當經檢察機關批准

C 如果南京市公安局認為應當在全國通緝劉某,應當報請江蘇省公安廳發佈通緝令

D 如果是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檢察院可以自行發佈通緝令

【答案】:A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高檢規則》第21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通緝犯的照片、身份、特徵、案情簡況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追捕歸案。注意通緝令作為一項偵查措施,其實施並不需要檢察機關的批准,故B項錯誤;C項中應當報公安部發布;D項中應當由公安機關發佈。

9.某市檢察分院的反貪局偵查員李某,在辦理自偵案件的過程中,認為本案中存在專門性問題,需要由本檢察院的技術部門進行鑑定。下列哪一人員或機構有權決定進行該項鑑定?( )

A 偵查員李某

B 市檢察分院反貪局領導

C 市檢察,分院檢察長

D 市檢察分院檢察委員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自偵案件時,誰有權決定進行鑑定的問題。《高檢規則》第200條第1款規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10.比例原則是偵查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條中,哪一條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比例原則?( )

A 刑事訴訟法第89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B 《刑訴解釋》第61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C 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2款: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D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答案】:D

【解析】:比例原則,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對抗最嚴重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偵查權的行使可能涉及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對抗比其他領域更為尖鋭。基於偵查階段的這一特性,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比例原則,將偵查權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設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A項體現的是偵查中的客觀全面原則;B項體現的是偵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則;C項體現的是偵查中的保守祕密原則。

 二、多選題

1.公安機關將正在搶劫的蔣某先行拘留後,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於是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審查後,可以依法作出: ( )

A 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B 批准逮捕的決定

C 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D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決定

【答案】:B,C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六機關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第28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關於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要求,下列説法正確的有:( )

A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

B 刑事案件證明標準根據法律的規定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C 在立案階段,訴訟證據的要求是: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D 提起公訴的證據要求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答案】:B,C,D

【解析】:對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128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第141條規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162條規定,法院經過審理以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些規定説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中,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A項錯誤,其他正確。

3.關於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的不正確做法是: ( )

A 律師僅憑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即可在看管場所會見被告人

B 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為防止被告人逃跑、行兇、與律師串供等,必要時應當有偵查人員在場

C 辯護律師可以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或者將自己的手機借給被告人使用

D 其他辯護人與辯護律師共同接受委託,會見被告人時,其他辯護人仍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答案】:A,B,C

【解析】:《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72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攜帶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29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其使用,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4.下列關於證據説法錯誤的有:( )

A 李張二人一起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李的供述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

B 李張二人一起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交代張還有搶劫的事實,李沒有參與,李的供述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

C 李張二人一起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交代孫某搶劫的事實,李的供述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

D 李張二人一起搶奪,李被抓獲,李供述了張和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交代了自己還有其他的犯罪事實,李的供述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

【答案】:B,C

【解析】:BC兩項中,李沒有參與的犯罪中,李並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應為證人證言。

5.下列情形中,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有: ( )

A 王某準備去搶銀行,在前往銀行的途中被公安機關發現

B 偵查人員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時發現作案工具

C 陳某在過失犯罪後,自覺罪孽深重,企圖自殺

D 公安人員在執行檢查中,發現鄭某形跡可疑

【答案】:A,B,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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