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一備考模擬試題「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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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一備考模擬試題「帶答案」

  一、單選題

1.王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逾期難以歸還,李某要求王某要回借給張某的4萬元舊債以此償還自己的債務,被王某無理拒絕。李某心急,遂向法院直接起訴了張某。關於此案的當事人,你認為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

A 李某是原告,王某是被告,張某是第三人.

B 李某是原告,張某是被告,王某是第三人

C 李某是原告,張某是第三人,王某是共同被告

D 李某是原告,張某是被告,王某不能參加訴訟

【答案】:B

【解析】:

[考點] 代位訴訟中當事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的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可見,本案中李某作為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張某,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王某作為第三人,因此選B。

2.王某夥同趙某長期在甲市乙縣實施搶劫、盜竊等犯罪活動,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移交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發現王某在丙市丁縣還犯有故意殺人罪,於是裁定中止審理。該案重新偵查後,應當移交哪一人民法院審理?( )

A 甲市中級人民法院

B 乙縣人民法院

C 丙市中級人民法院

D 丁縣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點] 一般地域管轄

對於地域管轄,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了兩個原則:一是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二是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轄為主,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轄為輔。同時,根據《刑訴解釋》第17條的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本題王某和趙某已經交由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而王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又須與其搶劫、盜竊等犯罪合併審理,故王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偵查終結後,仍應當移交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3.張某與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公司交付的房屋漏水,張某新鋪的木地板浸水損壞,張某要求甲公司維修房屋,並賠償木地板的損失,甲公司同意維修房屋,但是不賠償木地板的損失,張某向法院起訴,張某不需要證明的是( )

A 張某與甲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B 甲公司交付的房屋漏水

C 房屋漏水導致木地板損壞

D 甲公司對房屋漏水有過錯

【答案】:D

【解析】:

[考點] 違約責任的歸屬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當事人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論有無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ABC選項正確,D選項不正確。

4.以下説法正確的是( )

A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記名股票不得轉讓

B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C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D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C

【解析】:

[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時間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第2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 20日內記名股票不得轉讓,而不是30日內,所以A選項不正確(提示:《公司法》修訂前是30日,修訂後將其縮短至20日)。

《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根據該條規定,發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而不是3年內不得轉讓,所以B選項不正確(提示:《公司法》修訂前發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後將其縮短至1年)。根據該條規定,C選項正確。

《公司法》修訂前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的本公司股票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公司法》修訂後將該限制刪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有限制地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根據該款規定,D選項不正確。

5.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香料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採用FCA貿易術語,交貨地點定在賣方所在地以外的A港。則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 賣方要承擔將貨物由其所在地運至 A港的費用

B 賣方要承擔貨物自A港運送到貨物目的地的運費

C 賣方要負擔保險費用

D 賣方要負責將貨物裝上承運人的運輸工具,當貨物裝上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時賣方完成交貨

【答案】:A

【解析】:

[考點] FCA的費用和責任分擔

在FCA貿易術語下,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地點交貨,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時,賣方完成交貨。也就是説,賣方付費要把貨物從其所在地運到指定的其他地點,在該地點,賣方不管卸貨,即賣方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所以A正確,D錯誤。此外,在FCA術語下,賣方既不負責將貨物由指定地點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也不負責保險費,所以B項錯誤,C項也錯誤。

6.李某系已婚婦女,婚後遭丈夫虐待,後在街道辦事處和當地婦聯的支持下終於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損失。由於李某對相關法律一無所知,當地婦聯為其推薦了一位富有這方面經驗的王女土,希望王女士作為李某的訴訟代理人出庭。關於王女士的訴訟代理人身份,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

A 王女士不是律師,也沒有律師資格證書,不能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B 王女士不是律師,但是富有相關經驗,可以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但是需要法院的批准

C 王女士是當地婦聯推薦的人,所以即使不是律師也可以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D 王女士是李某的近親屬,所以不適合充任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答案】:C

【解析】:

[考點] 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可見,王女士是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之人,不需要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李某的訴訟代理人,即使王女士真的是李某的近親屬,也不會影響到她訴訟代理人的地位,這裏並不存在迴避的問題,故而選C。

7.某公司經理賈某工作勤懇,但與公司董事會主席範某不和,在一次董事會議上,由於範某的原因,賈某被撤銷職務,因而心懷報復之心。遂向其好友某狩獵場的管理員郝某借得槍一把,一日下午持槍直奔董事會主席辦公室,見範某正與客户顧某洽談生意,揚手就是一槍,將範某打死,顧某也被擊成重傷,另外,祕書小吳也中彈受輕傷。賈某打死範某、重傷顧某、輕傷小吳這三者之間的關係是( )

A 想象競合犯

B 牽連犯

C 連續犯

D 繼續犯

【答案】:A

【解析】:

[考點] 一罪與數罪

想象競合犯指的是犯罪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上兩個以上罪名,該案中賈某隻有一個開槍行為。繼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本案是瞬時完成,不存在持續狀態。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牽連犯一般也要求有數個行為。

8.下列哪個屬於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 A.補選全國人大代表 D.罷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C.批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的人選 D.補選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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