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和盜竊罪的異同點

來源:文萃谷 1.41W

導語: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在許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處,但是他們有什麼不一樣的呢?接着我們一起看看吧。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異同點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在許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處,如侵犯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在犯罪客觀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作為其行為手段,都要求以情節嚴重,特別是以非法佔有財物數額較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是侵佔罪與盜竊罪仍有許多不同之處。掌握這些不同之處,對於劃分二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犯罪對象不同。侵佔罪的對象僅限於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在實施侵佔行為之前,已經持有他人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僅限於他人持有之動產。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財物。即侵佔罪的對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佔罪非法佔有財物時,被佔有的財物已在行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為人只要採取欺騙、抵賴等手段使持有變為非法佔有。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前,財物並不在自己實際控制之下,行為人須通過祕密竊取的手段才能實現非法佔有。構成侵佔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這一情節;而盜竊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即使在盜竊他人財物之後,又退還他人的,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不同。侵佔罪既然是將自己已經持有的他人之物轉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產之後,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形成於持有他人財物之時;而盜竊罪是將自己沒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財物轉歸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控制他人財物之前。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區別在於,前罪是不轉移佔有的犯罪,而後罪是轉移佔有的犯罪。盜竊罪的基本特徵,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而侵佔罪的基本特徵,是將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或者將脱離了佔有的他人財產轉移為自己所有。因此,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脱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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