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徵求意見: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同級檢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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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在網站發佈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我們來看看詳細內容。

看守所法徵求意見: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同級檢察院報告

相較於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徵求意見稿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立法目的,將對在押人員的稱呼由“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監督方面增加了社會監督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上,明確了看守所、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辯護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責任。

 對超期羈押的,看守所應報告檢察院

徵求意見稿對超期羈押作出規定: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過法定期限的`,看守所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同時抄送案件主管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案件主管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看守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看守所。

對於看守所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錯誤拘留、逮捕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查證核實,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查證核實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分押分管應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應當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對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單獨設置看守所或者監區,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對患有傳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隔離關押。

徵求意見稿指出,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將嬰兒帶入監室哺養。嬰兒滿一週歲後,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嬰兒送交家庭其他監護人。無法找到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願接收的,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嬰兒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

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徵求意見稿規定,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情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看守所應當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其涉案性質、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健康狀況、現實危險性等進行評估,視情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對於具有特別重大安全風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實行單獨關押。未成年人不適用單獨關押。

看守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看守所的收押、換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訊問、提解、律師會見等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看守所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看守所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糾正並告知人民檢察院糾正結果;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書面通知看守所。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看守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其中作了三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有關辦事程序和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應當聘請執法監督員,建立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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