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民法《民事法律事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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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民法《民事法律事實》知識點

  1、概念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總是存在一定的原因。這個導致民事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稱為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不是一切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因為很多自然現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當然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故不屬法律事實。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動的法律事實既可以是一個法律事實,也可以是兩個或者多個法律事實。如遺囑繼承法律關係的產生就需要兩個法律事實:立有遺囑;被繼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實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

(1)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可以表述為,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個人無法預見或者控制的。能夠產生導致一定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與死亡。人的出生與死亡能夠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的開始等。

B.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另外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也屬於事件。

C.時間的`經過。時間的經過也是一種法律事實,它可以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生或消滅。

(2)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行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動,即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但有些行為是不以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的產生。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A.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以行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具體內容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B.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例如創作行為,從事發明創造的行為,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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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計劃對於學習複習司法考試尤為重要,很多人只知低頭學習卻沒有規劃,很容易影響複習效果甚至半途而廢。

學習計劃要保證大的方向不會出錯,小的方面可以按照自己執行的時候進行微調。先制定一個大的計劃,再分幾個小計劃,明確本週要完成那些,下週要完成哪些。對於在職考生老説,一般週一的時候是最忙的,所以儘可能在前一個週末多擠時間學習,有的時候甚至需要把週一要學習的內容都學習完,以備不時只需。

如果在職的學員經常加班,後期的時間就無法保障,所以必須儘可能利用平時的碎片時間,才能保證完成既定的周計劃。切記放寬對自己的要求,因為有一次就會有兩次哦,長此以往,計劃永遠是完不成的。隨着學習計劃的推進,在學習和複習中,大家會現象一些奇特的現象,就是你之前學習民法的內容,明明都會都懂了,但是學習刑法的內容的時候,民法的多忘的差不多了。

這個現象是正常的,符合每個人的遺忘曲線定律。因此在一個月的時候,可以適當調整計劃:可以在每週日用上午2個小時的時間,快速的過一遍之前學習的內容,每個月的月底過一遍上個月學習的內容。重複的學習,才會鞏固,也就不會發生經常忘記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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