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經濟法基礎考點:產品質量行政監督

來源:文萃谷 4.35K

  (一)產品質量行政監督:

2016司考經濟法基礎考點:產品質量行政監督

(1)產品質量行政監督部門。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這裏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及地方各級技術質量監督局;有關部門是指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商品檢驗部門等,它們依相關法律授予各自的職權,對某些特定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2)質量監督部門的職權。為增強產品質量法的剛性,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職有權依法行政,有效扭轉假冒偽劣產品屢打不絕的嚴重局面,該法規定,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該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①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②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③查閲、複製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④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涉嫌違反該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上述職權。

  (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主要由下列內容構成: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該制度是國家對產品質量監管的基本制度之一。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對產品進行檢驗。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對抽查的要求,該法規定:為檢驗的公正,法律規定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為防止增加企業的負擔,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抽取樣品的數量也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督抽查部門或者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複檢。為避免重複抽查,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2)質量狀況信息發佈制度。為使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公開、透明,使社會公眾及時瞭解產品質量狀況,引導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切實提高產品質量,該法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佈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政府質量信息發佈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要求,也是行使監督權的前提條件,政府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該項職責。

(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是由獨立的認證機構對企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能力所作的綜合評定,它是由企業自願申請,由認證機構依據國家頒佈的標準依法進行的(該標準與國際通用的ISO9000《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系列標準等同)。產品質量認證是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要求,由獨立的認證機構確認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對於認證合格的企業和產品,認證機構發給相應的標誌和證書,企業可在產品標識、包裝或廣告宣傳中使用,使產品對消費者更具競爭力,併為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通行證。

  (三)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1.公民個人的監督權。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查詢,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2.社會組織的監督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眾的檢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四)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

1.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專門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法定技術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法設置的縣級以上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所屬的產品質量檢驗所;另一類是經授權依法從事產品質量檢驗的機構,如由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等。

2.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應由專門的機構進行,我國的產品質量認證是由專門的認證委員會完成的;認證委員會在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以獨立於生產者、銷售者的第三方身份開展認證活動。

3.對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的基本要求:

(1)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2)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3)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認證機構還應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可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資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