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互聯網理財的後果是什麼

來源:文萃谷 1.86W

導語:報道稱,在“e租寶”騙局及眾多網貸平台倒下,令無數投資者損失慘重的同時;互聯網理財依然火爆。關於這些投機互聯網理財你真的清楚嗎?

投機互聯網理財的後果是什麼

報道列舉了“小白”型(對理財常識、互聯網金融瞭解幾乎為零)、“豪賭”型(一味追求高風險,明知危險還要投)、“成熟”型(有多年經驗,更靠理性分析)涉足互聯網理財的三類投資者,援引專家觀點指出,監管部門在嚴厲打擊互聯網非法集資的同時,也要拓寬百姓的投資渠道,加強對投資者的引導和教育。

所謂的“成熟”型投資者,其實並不代表着投資只賺不賠。“成熟”指的是掌握相對較多的金融知識,能夠有針對性的瞭解政策與市場信息,相對於“小白”和“豪賭”兩類投資者而言,投資決策更趨理性。

儘管如此,“成熟”型投資者的“成熟”、理性也是相對的。就拿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歐債危機以及之前的亞洲金融危機作為案例,無論是相關國家的監管者、投行的高管和操盤手,還是入市投資者,都要算是專業參與者,根本不是什麼“小白”,不僅大大低估了風險、高估了自己的避險意識和能力,而且很多人還在泡沫吹大、危險加劇的過程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危險作用。

上述幾次金融危機,再加上1998年爆發的長期資本管理公司投機醜聞等案例,都充分説明,金融和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創新,但人們在開啟許多激動人心的創新時,往往無法充分估計風險。相反,基於錯誤的風險認知,為了促進金融創新更快應用,創造更大的市場價值,人們(包括監管者、投行、投資者等)還會合力促成監管的調整,讓規制變得更趨弱化,對創新發展的束縛更小。這種情況下,金融創新創造效益成為方方面面樂見其成的結果,而風險警示就很不受歡迎。美國國會曾調查發現,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前,很多投資機構都極力避免機構內部的風險內控部門對創新業務指手畫腳。

簡言之,金融風險認知本身存在有限性,而且在社會層面,報喜不報憂帶有普遍性。很多自認為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成熟”理性投資的投資者,根本不清楚自己究竟實際面臨多大的金融風險。

嚴格意義上講,“小白”和“豪賭”兩類投資者是一類人。從行為經濟學的視角,金融投資領域至少存在過度自信、過度極端的預測(相信某一隻股票、基金的業績會遠超均值回報)、錯誤共識效應(人們傾向於認為其他人與自己有同樣的偏好,據此為了搶先,會額外承擔溢價或其他代價來爭取機會)等人性弱點。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小白”和“豪賭”者身上,不僅集中了上述人性弱點,還將之發揮到了極致。

縱觀近代以來的金融史,在互聯網金融出現之前,“成熟”投資者及專業機構同樣經常犯錯,而“小白”投資者的衝動更是頻繁引發市場上的羊羣效應、雪崩效應。歸根結底,這與金融市場、金融產品、金融創新的特性有關,更源自人的心理認知特點,無論監管者多麼希望通過風險警示和風險教育,讓投資者變得更為謹慎理性,這樣的'願望都很難實現。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面向投資者的風險警示和風險教育,很難起到扭轉多數投資者風險偏好、趨利衝動的作用,卻仍有必要設置。風險的抽象化,會刺激投資者變得更加莽撞,更熱衷高風險操作;反之,當風險變得具象化、損失預期更為明確,投資者才可能部分的迴歸理性。

監管部門及金融行業組織應當進一步細化風險警示,加大宣傳傳播力度,提醒投資者如果追求不切實際的高收益,無視風險,一旦發生損失,只能自行承擔。與之同時,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但應主要着眼於要求金融機構完善信息披露,嚴禁金融產品營銷環節的虛假或誇大宣傳,鼓勵投資者在掌握違法違規金融操作的信息後提起舉報。

對於金融創新,監管部門要以穩定金融市場為根本原則、兼顧促進金融創新,增加金融創新的主體單位及相關個人分擔的責任義務;各級監管部門主要官員的政績考核,應同時納入金融監管職責履行、促進金融創新與保障金融穩定多方面指標,對因監管不力而引發市場嚴重波動、觸發嚴重道德風險事件的官員應給予嚴厲追責。

此外,還應禁止各級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及直屬研究院所專家,以任何形式為任何金融創新產品“站台”“背書”。可以允許高校、社會方面的專家學者參與具體的金融創新業務的設計與宣傳,但應完善參與責任機制,要求專家學者參與之前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能夠在事後舉證盡到過審查義務),否則就需要對相關事件承擔道義責任並退還代言費、宣傳費等相關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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