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複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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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和保函按索償條件的相關內容吧。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複習重點

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開證行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修改信用證。對受益人更有可靠的收款保證。

附註:保函是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在商業往來中,將貿易雙方的商業信譽轉化為銀行信譽。銀行在出具保函時應該注意降低自身風險。銀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關係: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託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 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保函業務中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委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託書》而產生的委託擔保關係。《保函委託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託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託書》是銀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託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託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係。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保函按索償條件分:

(一)見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見索即付保函的擔保人承擔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所以,這種保函又稱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1、見索即付保函的歷史及特徵:見索即付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併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和信譽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複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見索即付保函。第二,見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委託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來對抗索賠請求,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2、見索即付保函的特徵:

(1)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文件,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後,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

(2)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文件,擔保人即應付款。擔保人並不審查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託人在基礎合同履行中違約為前提。

3、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責任。

(1)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獨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保證人也不承擔過錯責任,即被保證人不得以此作為向保證人補償的抗辯理由。

(2)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並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託人,以便委託人根據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於通知並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託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4、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追償權問題。

(1)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託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託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託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託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託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即可對委託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2)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後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合同對委託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合同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託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5、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於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其法律特徵為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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