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法律法規》考點: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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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是中國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法律法規》考點:證券法,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法律法規》考點:證券法

 證券法

  一 證券法的適用範圍

只限於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證券衍生品

 二 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

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

三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禁止行為的規定

1. 禁止內幕交易 2. 禁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 禁止傳播虛假信息 4. 禁止證券欺詐

 四 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證券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

1.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 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新股發行的條件 :

1.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 最近3年財務會計無虛假記載,無其它重大違法行為

4. 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

2. 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 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

1. 證券承銷業務:代銷和包銷兩種,包銷又分為全額包銷和餘額包銷

2. 承銷團又稱聯合承銷,指兩個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的承銷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面超過5000萬,必須採用承銷團

主承銷人與其他各家承銷人的關係屬於民法上的委託代理關係,主承銷人的行為後果有承銷團承擔,主承銷人應該具備的條件:

a) 具備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b) 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驗,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

c) 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專業操作人員,其中70%以上的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

d) 全部從業人員在以往3年內的承銷過程中,沒有因為內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 證券銷售期限

1. 證券的`代銷、包銷最長不得超過90日

2.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向投資者發行股票數量未到達公開發行股票70%的,發行失敗

七 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該符合下面條件 :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

3. 公司發行的股本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額超過4億人民幣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的

4. 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八 證券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情形

  九 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和方式

收購方式 :要約收購 協議收購 其他合法方式收購

要約收購 :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收購公司的股票

協議收購 :達成協議後,收購人3日內將收購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

 十 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達到持股5%,3日內公告,每變動5%應報告,在上述期限內以及公告2日內,不得買賣股票

收購要約 :通過證券交易,達到上市公司發行股票30%時,繼續收購的

收購要約的期限30日至60日,收購完成後15日公告

終止上市 :大於75% 股票終止上市

應當收購 :大於90% 其餘仍持有股票,有權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給收購者

未按照證券法收購公告、收購要約等義務的,罰款10至30萬,直接負責人3至30萬

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公司及股東的,情節嚴重的,罰款10至60萬,直接負責人3至30萬

 十一 違法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1. 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本金加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券商虛假宣傳,不正當手段招攬承銷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6. 發行人或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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