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基本法律法規復習要點
證券從業資格證書由中國證券業協會(SAC)頒發,是從事證券行業工作必須持有的資格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本法律法規復習要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資產管理
一,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基本原則
守法合規 公平公正 資格管理 約定運作 集中管理 風控
二,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户資產管理業務
1. 為單一客户辦理定向資管業務
2. 為多個客户辦理集合資管業務
3. 為顧客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限定性 非限定性
限定性: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易所上市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固收類金融產品 ;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胡股票等權益類證券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胡資產不得超過該資產淨值20%
三,開展資管業務要求
1. 淨資本不低於2億
2. 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理不少於5人
3. 最近1年末收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券商辦理定向資管業務,接受單個客户資產淨值不得低於100萬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限定性,接受單個客户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非限定性,接受單個客户資金數額不得低於10萬。
集合資管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記不得超過200扔。合格投資者要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集合資管計劃設立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報備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整資管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管業務年度報告並報備,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向客户、託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自資管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1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本法律法規》講義第三章:證券經紀業務
2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本法律法規》講義第三章:證券投資諮詢
3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本法律法規》講義第三章: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財務顧問
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本法律法規》講義第三章:證券承銷與保薦
5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本法律法規》講義第三章:證券自營
其他業務
一,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合法合規原則 集中管理原則 獨立運行原則 崗位分離原則
二,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條件
1. 經營證券經濟業務已滿3年
2.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涉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正處於整改期間情形。
3.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和淨資本符合規定
4. 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户體系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身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户、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户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
融資專用證券賬户,用於
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户融出的證券和客户歸還的'證券。該賬户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用於記錄客户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户,用於客户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
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用於客户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融資專用資金賬户: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户融出資金及客户歸還資金
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賬户用於存放客户交存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客户申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要在證券公司開立實名信用資金台賬和信用證券賬户,在制定商業銀行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户
1. 客户信用資金台賬是客户在證券公司開立的用於記載客户交存擔保資金及融資融券負債明細數據的賬户
2. 客户信用證券賬户是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二級證券賬户
3. 客户信用資金賬户是證券公司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二級賬户
4. 客户只能與1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1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
四,監管部門對轉融通業務監管
1.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個交易日公佈以下轉融通信息:轉融資餘額 轉融券餘額
轉融通成交數據 轉融通費率
2. 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除用於履行證監會規定轉融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只能用於以下用途: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購置自用不動產。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月度報告,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五,直接投資相關規則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中,直接投資子公司及下屬機構人員數量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證券公司人員數量不超過三分之一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由於補充流動性或進行併購過橋貸款負債經營的,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實繳出資總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