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常考點: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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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公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證券考試知識點吧。

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常考點:中介機構

  一、對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管理

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的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對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監督管理。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具備的條件

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信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具備的條件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I)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4)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5)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6)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諮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7)通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為規範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註明出處和著作權人。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證券、期貨投資諮詢人員在報刊、電台、電視台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諮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註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並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説明。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傳真件必須註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繫電話和聯繫人姓名。

  (四)禁止性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2)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3)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因以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管理

  (一)證券評級的對象

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資信評級服務:

(1)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2)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3)上述前兩項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

  (二)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條件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淨資產均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2)具有符合《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資信評級業務經驗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評級從業人員不少於3人。(3)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處罰,最近3年未因違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務、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自律組織、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7)中國證監會基於保護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證監會對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證券評級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證券評級機構應當自取得證券評級業務許可之日起20日內,將其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並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本機構網站及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告。

  三、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

  (一)資產評估機構申請

按照《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設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併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於30名註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20人。(4)淨資產不少於200萬元。(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6)半數以上合夥人或者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於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於500萬元。(二)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不應存在的情形

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在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應當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並責令其整改等措施;對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告。

  四、對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可理解為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務。開展轉融通業務的目的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實收資本不少於60億元,股東應以貨幣出資。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為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監督;檢測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3)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證券;通過交易所業務平台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台融入的資金或依法籌資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務規則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賬户。證券金融公司應分別開立三個賬户: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户(自己的)、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户(券商的)、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户(用於辦理有關的證券結算)。

(2)適當性管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3)業務合同。轉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賬户。簽訂合同後,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户、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户。

(5)保證金規定。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佔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5%。

  (三)權益處理

(1)擔保證券的記錄以及發行人權利的行使。轉融通公司對轉融通擔保賬户內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事先徵求證券公司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2)投資收益的處分。獲得的收益應按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人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3)持券信息披露義務。擔保賬户中的持券情況不用披露。

  (四)監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各類資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1)信息披露和報送制度。

(2)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①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②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餘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的50%。③融出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④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税後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於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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