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點精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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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債券

2016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點精講

  (一)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債券是由地方政府發行並負責償還的債權,簡稱“地方債權”,也被稱為“地方公債”或“市政債權”。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地方政府,籌集的資金一般用於彌補地方財政資金的不足,或者地方興建大型項目。

美國地方政府債權由州、市、區、縣和州政府所屬分支機構及它們的授權機構或代理機構發行。

日本地方政府債權由一般地方公共團體和特殊地方公共團體發行,前者是指都、道、府、縣、市、鎮、村政府,後者是指特別地區、地方公共團體聯合組織和開發事業團。

  (二)地方政府債券的`分類:一般責任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入債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不與特定項目相聯繫;後者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其還本付息來自投資項目的收益、收費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補貼。大部分專項債券(收入債券)用來為政府擁有的公用事業和準公用事業等項目籌資。

【例題•單選題】關於地方政府債券,下列論述正確的有( )。

A.地方政府債券通常可以分為一般責任債券和普通債券

B.收入債券是指地方政府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

C.普通債券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

D.地方政府債券簡稱“地方債券”,也可以稱為“地方公債”或“地方債”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地方政府債券是由地方政府發行並負責償還的債權,簡稱“地方債權”,也被稱為“地方公債”或“市政債權”。

  (三)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券

1950年,東北人民政府發行過東北生產建設折實公債。我國從l99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近幾年,國債發行總規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可流通記賬式債券。中國特色的地方政府債券,即以企業債券的形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2009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根據《預算法》特別條款規定,國務院決定,在規模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新)試點: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形式: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期限:3年或 5年,各50%;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承銷和招標。國債登進行登記、託管事宜,發行結束後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到期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為試點省市。

自行發債,主要是債券定價權的下放,即由市場決定價格。約束條件: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發行規模、期限與比例、利率區間受到中央約束或者直接給出規定。自行發債不等於自主發債。自行發債是地方擁有財政自主權的重要一步,介於中央代理和地方自主的過渡形式。地方政府成為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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