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點: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

來源:文萃谷 1.96W

第二章第三節 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

2016證券基礎知識章節考點:普通股票與優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這個權利表現在:(1)普通股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2)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

按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其他權利

  主要包括:

第一,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

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

優先認股權是指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賦予股東這種權利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證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護原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

享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行使權利來認購新發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許,可以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三是不行使此權利而聽任其過期失效。

  (二)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如違反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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