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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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職業的第一道關口,證券從業資格證同時也被稱為證券行業的准入證。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筆記,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筆記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概念與特點

直接融資是指擁有暫時閒置資金的單位(包括企業、機構和個人)與資金短缺,需要補充資金的單位,相互之間直接進行協議,或者在金融市場上前者購買後者發行的有效證券,將貨幣資金提供給所需要補充資金的單位使用,從而完成資金融通的過程;

直接融資的基本特點是:

(1) 直接性。

(2) 分散性。

(3) 差異性較大。

(4) 部分不可逆轉。

(5)相對較強的自主性。

間接融資亦稱間接金融,是指擁有暫時閒置貨幣資金的單位通過存款的形式,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閒置的資金現先行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間接融資的特點如下;

(1) 間接性。

(2) 相對的集中性。

(3) 信譽的差異性較小。

(4) 全部具有可逆性。

(5)融資的主動權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證券發行的發行主體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夥制和公司制。現代公司主要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公司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屬於自有資本,而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本屬於借人資本,發行股票和長期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則是補充流動的資金的重要手段。

政府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既可以用於協調財政資金短缺週轉、彌補財政赤字、興建政府投資的大型基礎性的建設項目,也可以用於實施某種特殊的政策,在戰爭期間還可以用於彌補戰爭費用的開支。中央銀行是代表一國政府發行的法償貨幣、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機構。中央銀行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第一類是中央銀行股票。第二類是中央銀行出於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

 政府機構直接融資方式

政府機構直接融資的方式包括;

(1) 由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 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 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 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 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 外國政府增援贈款。

 證券投資者

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概念

證券投資者是指通過買入證券而進行投資的各類機構法人和自然人。證券投資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動性的特點,可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大類。

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及各類基金

(1) 政府機構。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和進行宏觀調控。

(2) 金融機構。參與與證券投資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經營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權財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3) 企業和事業法人。企業可以通過股票投資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或參股,也可以將暫時閒置的資金通過自營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證券投資以獲得收益。

(4) 各類基金。基金性質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社會公益基金。

個人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投資的社會自然人,他們是證券市場最廣泛的投資者。

 QFII制度

QFII即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一國(地區)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兑換,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的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這種制度要求國外投資者若要進入一國證券市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該國有關部門的審批通過後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當地貨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業賬户投資當地證券市場。

在我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採取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的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企業年基金的計算規定

企業年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2) 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20%。

(3) 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型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淨資產的20%。同時,規定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和誰會保險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資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4)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隻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額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是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改善和優化投資者結構的方法

改善和優化投資者結構需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對股市的“穩定器”作用,導入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引導廣大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遏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穩健、高效發展、具體可以採取如下辦法;

(1) 構建多元化的投資基金羣體,加快指數型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

(2) 積極促進保險資金入市。

(3) 發展私募基金。

(4) 吸引海外資金入市(QFII)。

 中介機構

  證券公司的定義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及其他證券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職務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職務包括證券公司業務許可制度、分類監管制度、合規管理制度、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和預警制度、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1.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準入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入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鈎,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羣體。

2.以淨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範圍與淨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鈎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鈎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準備與淨資本水平動態掛鈎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3.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4.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户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户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户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户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户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户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5.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户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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