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環境衞生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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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確定了應急救援的範圍和體系,使應急管理不再無據可依、無章可循。尤其是通過培訓和演習,可以使應急人員熟悉自己的任務,具備完成指定任務,給大家分享了鄉鎮環境衞生的應急預案,歡迎借鑑!

鄉鎮環境衞生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 編制目的

1、為提高我鎮環境保護應急響應能力,做好環境保護應急準備與響應工作,確保在發生污染事故時,能準確地掌握情況,進行分析和決策及時採取必要和恰當的相應行動。

2、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的編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方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三)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相應;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各方資源。

(四) 應急任務

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承擔的應急任務是;

1、制定鎮環境保護應急預案。

2、負責一般環境保護應急響應,事故處理及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3、協助區委、區政府、區環保局做好重大和較大環境保護的處理工作。

4、負責協調一般環境保護應急電話投訴工作。

5、接收本鎮環境保護責任單位有關信息的報告,協調開展環境保護應急行動。

6、監督環境保護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並及時上報到區環保局。

7、及時向區環保部門報告鎮內發生的突發環境問題。

二、鎮環境保護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一) 環境保護應急組織體系

鎮環境保護應急組織體系由鎮環境保護應急小組、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應急預測組組成。在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司其責,各負其責,平時做好環境保護應急準備,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快速而恰當地進行響應。

(二)鎮環境保護應急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1、人員組成

組 長:付 堅 鎮黨委書記

徐昌明 鎮黨委副書記、 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組長:王明建 鎮黨委委員、鎮人大主席

劉 勇 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李 江 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楊貴成 鎮黨委委員、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劉 俊 鎮黨委委員、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黃信建 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分管全鎮安全生產工作)鎮安辦主任

成 員:曾德模 鎮經發辦主任、鎮安辦副主任

江秉國 鎮黨政辦主任

向文宣 鎮財政所副所長

劉光明 鎮社事辦主任

許安國 鎮社會事業服務中心主任

楊 珺 鎮國土建環辦負責人

倪雲華 鎮拆遷辦負責人

羅周華 鎮綜治辦副主任

劉國強 鎮派出所所長

周代鋼 交警大隊秩序四中隊負責人

鄔 黎 德陽十中校長

彭光勇 涪江路國小校長

龍定學 鎮衞生院院長

邱 俊 鎮供電所負責人

唐行模 鎮獸醫站站長

各村(居)書記、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由劉俊副鎮長(環境保護工作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楊珺(國土建環辦負責人)任副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處理環境保護日常工作。

2、主要職責

(1)制定鎮環境保護應急預案,協調各辦所中心,各村(居)及企事業單位,按照業務所涉範圍及屬地管理原則,履行好環保工作

(2)指揮和協調鎮環境保護應急組織體系中部門的應急準備和響應行動。

(3)對環境保護責任單位的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置措施的監督和管理。

(三)鎮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鎮環境保護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

2、負責鎮環境保護應急日常工作,協調各(辦)所中心、各村(居)主要負責人。

3、接受鎮黨委、鎮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應急指示和指令,受理來自鎮內環境保護的報告,並及時上報鎮政府和縣環保局。 4、具體指揮和綜合協調鎮各環境保護應急,響應單位的啟動和行動配合。

5、負責與有關單位的聯絡與信息交換工作。

6、組織開展應急行動和事故處理措施的跟蹤、監督。必要時,經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

三、環境保護分級

按照突發事故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故(I級)、重大環境事故(II級)、較大環境事故(III級)和一般環境事故(IV級)四級

(一)特別重大環境事故(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故: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露,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環境事故(II)。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故:

(1)發生10人以上的、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三)較大環境事故(III)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故: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一般環境事故(IV)。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故:

(1)發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鎮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應急行動

(一)準備

鎮環境保護日常準備工作由鎮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負責。鎮應急值班機構即為環境突發事故應急值班機構,負責接收環境保護的報告,並及時通知鎮黨委政府及上級相關部門,進入應急狀態時,環境保護應急工作由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統一指揮。

(二)啟動

環境保護應急響應應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污染環境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省環保局組織實施,重大環境保護、較大環境突發事故由省環保局和市環保局全面負責。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由市環保局和區環保局全面統一指揮。

(三)聯絡與信息交換

環境保護單位應按照事故報告制度向鎮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提交事故報告。 應急期間聯絡原則是:

1、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固定,即時暢通。

2、聯絡用語規範,嚴格執行記錄制度,

3、對外渠道和口徑統一。

(四)指揮和協調

環境保護應急響應時,在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鎮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負責指揮鎮環境保護應急組織體系中各部門的應急行動,綜合協調鎮環境保護應急組織體系與其他相關部門、單位的接口和行動,主要內容有: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協調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工作。

3.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

6.及時向鎮政府、縣環保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五)應急監測

鎮環保部門配合區環保局負責協調組織環境保護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範圍、種類、強度,提供防護措施,為環境保護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必要時請求區級、市級環保部門提供環境污染地方應急監測技術支援。

(六)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污染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1.根據污染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上級部門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2.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協助有關部門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五、應急終止和恢復

(一)應急終止條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既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二)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終止後,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工作日記、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出現。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序進行修訂。

5.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事故,鎮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要組織有計劃的配合好區環保局環境污染監測。

6.責任追究。根據區環保執法部門調查結果,配合區環保部門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提交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三)總結報告

應急終止後,鎮應急領導小組應在二週內向區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提交總結報告。

六、 應急保障

根據環境保護應急準備與響應的需求,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鎮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應急響應期間的資金需求。

七、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批准,鎮環境保護應急辦公室組織修訂工作並報鎮環境保護應急領導小組審批,實施程序由鎮環境保護應公室負責修訂併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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