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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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本預案適用於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濟河)責任目標斷面或省控斷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目標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河流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河流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環境質量,維護水環境安全,加強協調聯動,提高應對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積極防範和妥善處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關於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發〔2010〕113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2005〕35號)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的通知》(豫環文〔2013〕178號)

《關於開展出境河流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豫環辦〔2014〕55號)

《濟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源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濟政〔2007〕17號)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河南省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1/776—2012)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因環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濟河)責任目標斷面或省控斷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目標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羣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視可能影響我市出境河流水質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做好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物資、裝備和技術準備。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反應速度;針對事件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優勢,採取準確、有效的應對措施。

(3)先期處理,協同應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有關部門在及時上報事件信息的同時,應迅速採取措施,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事發地相關集聚(開發)區、鎮、街道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協同應對。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作用,使應急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託專家。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引領作用,建立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成立濟源市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指揮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1市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衞生計生委、市氣象局、市消防支隊、市水文水資源局、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涉及的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市指揮部成員。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由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3)領導、組織、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4)決定應急預案的啟動、預警發佈、應急響應和應急終止。

(5)授權發佈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6)負責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7)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損害評估、污染損害賠償、生態恢復等善後處置工作。

(8)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等工作。

2.3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及時向省、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4)定期組織召開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聯席會議,收集、彙總、分析各相關部門應急工作信息,掌握環境應急工作動態。

(5)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庫,定期組織相關專家參與隱患排查、事前預防、風險預評估等工作。

(6)與下游地市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7)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

(2)市應急辦:負責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報送應急工作情況,並傳達省、市領導的批示要求。

(3)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優化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現場監測,向市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及污染趨勢分析,並提出污染防控建議;負責排查污染源,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其他有關信息工作。

(4)市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制定並組實施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

(5)市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羣眾疏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根據事件影響範圍,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

(6)市財政局:保障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監督應急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7)市監察局:負責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及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調查和責任追究。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系統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涉及出境河流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建設。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通往事發現場交通道路的搶修和暢通;負責提供交通工具,保障羣眾疏散、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物資的`運輸;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10)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11)市衞生計生委:負責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衞生救援工作。

(12)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信息,隨時提供天氣情況變化趨勢。

(13)市消防支隊:負責協助做好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堵漏、搶險、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

(14)市水文水資源局: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蟒河和濟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5)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沁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6)有關產業集聚(開發)區、鎮、街道:在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協助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當地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羣眾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5 專家諮詢機構

市指揮部根據需要組建專家諮詢組,作為決策諮詢機構,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聯繫。主要職責是根據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參與制定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為市指揮部領導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科學的應急處理與處置;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對事件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警等級

參照《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豫環文〔2013〕178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Ⅲ級、Ⅱ級和Ⅰ級,預警顏色分別為黃色、橙色和紅色。

3.1.1 Ⅲ級(黃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市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後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出廠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1.2 Ⅱ級(橙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24小時後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經監測已造成出境河流水體污染。

3.1.3 Ⅰ級(紅色)預警條件

(1)地表水環境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地表水省控斷面每月常規監測數據中氰化物、砷或鉛、鉻等重金屬的監測結果達到《河南省環境監測預警響應規定(試行)》規定的省級預警響應條件,且又連續出現3次省級預警響應仍未恢復環境質量。

(2)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事故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質流入出境河流水體,使出境河流水體受到污染,且經監測受污染水體將要流出我市市境。

3.2 預警的報告、發佈、調整和解除

3.2.1 預警的報告

市環境監測站根據出境河流水質的自動或手工監測結果,達到預警條件時,應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

3.2.2 預警的啟動

市指揮部通過對出境河流水質監測結果進行研判,符合分級預警條件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2.3 預警的發佈

Ⅲ級預警由市指揮部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佈。Ⅱ級、Ⅰ級預警經市指揮部批准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佈。

預警信息通過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和相關官*微博、微信、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3.2.4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應採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

(3)組織對出境河流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做好消防廢水的收集、圍堵等工作,避免消防廢水流入出境河流水體。

3.2.5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隨時瞭解預警條件的變化,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當預警條件發生改變,有可能使預警升級或者降級時,市指揮部應及時變更預警等級或解除預警。

預警的變更和解除程序與預警發佈程序一致。

4 信息處置

4.1 信息接報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如實做好記錄,並初步瞭解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2)事件起因、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類型。

(3)事件發生現場的地形、地貌及敏感點分佈情況。

(4)人員受傷害情況、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

(5)事件發展趨勢及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4.2 信息報告

各有關部門獲悉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立即組織人員核實並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上報省環保廳和省政府,必要時可直接上報環保部。

4.3 報告內容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核實突發環境事件後上報,續報在查清相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5日內上報。

(1)初報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內容:事件基本情況、處理過程、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工作內容;事件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總結處置經驗和存在問題;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的建議等。

信息報告應採用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報告時間、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同時需確認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報

發生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要及時向下遊政府和環保、水行政等相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採取聯防聯控措施。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應對Ⅲ級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應對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應對Ⅰ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2 響應程序

市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狀況,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決定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簡稱現場指揮部),並召集有關單位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5.3 分級響應機制

Ⅲ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祕書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分管副職為成員。

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和市環境保護局局長為副指揮長,各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

6 應急處置

6.1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主要為:測、查、消、攔、調等。

6.2 現場處置程序

(1)先期處置: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切斷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2)現場控制:污染事故如果是由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引起的,要責令事發單位立即封堵包括雨水排放口在內的所有排放口,儘可能把污染物攔截在廠區內;如果是運輸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泄露造成的,按照泄露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等控制泄露,並對已泄露的物質進行攔截,防止污染擴大。同時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3)現場調查:根據現場指揮部安排,有關部門要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已造成的污染範圍、影響程度及事發地的地理概況等情況。

(4)現場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科學制定處置方案;指揮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救援行動,為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裝備、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專家組迅速開展工作,根據專家對事件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的預測和所提出的應急處置方案、建議等,及時調整現場處置方案。

(5)調查取證:有關部門要對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取證,查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和有關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依法立案查處。

6.3 應急監測

市環境保護局要根據污染物的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合理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確定污染物擴散的範圍;市水文水資源局和黃委會五龍口水文站要根據職責分工對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條件進行監測,提供相關水文信息;市氣象局要對降雨量、風速等氣象要素進行預測預報,提供事發地的氣象信息。各部門的監測結果要隨時上報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4 安全措施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事件類型的特點(如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水上作業等),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其他處置人員要根據需要配備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確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發現場,確保人身安全。

7 應急終止

7.1 終止條件

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後,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終止。應急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4)已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

7.2 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1)市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監測評價確無危害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

(2)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市指揮部總指揮向現場指揮部及各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終止後,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監測、監控、污染損害評估和後期處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環境影響完全消失。

8 後續工作

8.1 善後處置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緻地做好事後有關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處置等費用,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消除事件影響,總結應急經驗,進一步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8.2 獎勵

對在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 責任追究

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保障措施

9.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備購置、人員培訓、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支出。

9.2 隊伍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成立專業應急隊伍,並充分利用社會和大中型企業的專業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應對能力。

9.3 裝備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和防護裝備等應急物資儲備。

9.4 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相應專家、資料、物資等信息庫,並實現信息共享,為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9.5 通訊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明確1名聯絡人員,並建立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訊系統,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9.6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9.7 安全防護

根據出境河流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為現場應急處置人員、受影響羣眾等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實施現場管控,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10 附則

10.1 預案培訓和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通過宣傳、授課、演練和模擬演習等方式,加強對各有關部門預警和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結合本預案的應急演練,並做好演練總結。

10.2 預案發布和修訂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准發佈。預案實施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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