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試點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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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科學有序進行,時常需要預先開展方案准備工作,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方案要怎麼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點方案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試點方案3篇

試點方案 篇1

根據《法學兩院領導班子檢查分析報告》中提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經過兩院領導班子的專題討論,決定在重點解決檢查分析報告中所提出的兩個突出問題,即“探索和完善法學兩院合作機制”和“完善與法律實務部門合作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制定三項與教職工利益和規範管理密切相關的制度,以此切實推動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長效機制的建設。

一、整改的具體事項

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第三階段將着力修改、完善和制定好以下五項規章制度:

《法學院與刑科院協調發展實施綱要》。

《落實法學兩院與法律實務部門合作協議的規定》

《法學院本科教學質量監控和管理實施要點》

《法學院與刑科院教工激勵機制的規定》。

《法學院院聘教授和副教授暫行規定》。

上述整改事項均在7月30號前完成。

二、整改的具體思路

完善《法學院與刑科院協調發展實施綱要》,進一步明確作為全國優勢學科的刑法學和訴訟法學帶動其他法學二級學科發展的途徑和舉措;進一步完善兩院在教學、科研、對外交流、分配等方面的協同規定,使法學兩院創新體制的潛在優勢得以更加充分地發揮。

制定《落實法學兩院與法律實務部門合作協議的規定》,鞏固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繫,並以此為平台提高法學兩院的司法服務能力、擴大北師大法學學利的影響和推進學生的素質教育。

完善和修改《法學院本科教學質量監控和規範管理實施要點》,鞏固本科教學評估的成績,規範教學管理活動,推動教學與科研和教學與實踐兩個方面的結合,切實提高本科教學質量。

完善和修改《法學院與刑科院教職工激勵機制的規定》,進一步調動全體教職工敬崗愛業的熱情和積極性,形成院內的良性競爭局面,尤其是為青年教工的脱穎而出創造必要的制度環境。

基於法學院青年教師的比重較大而高級職稱的教師比例偏低的實際情況,制定《法學院院聘教授和副教授暫行規定》,促進教師結構的優化,並適當緩解青年教師在職稱評定和生活待遇方面的壓力,努力營造以人為本、共享學院發展成果的和諧氛圍。

三、整改任務的分工及進度

前述整改事項的具體分工和進度如下:

整改事項 牽頭人 直接負責人 完成時間

法學院與刑科院調發展實施綱要 趙秉志

張遠煌 陰建峯

黃振中 20xx年7月20日

法學院本科教學質量監控和管理實施要點 夏利民 熊躍敏 20xx年7月15日

落實法學院兩院與法律實務部門合作協議的規定 趙秉志

張遠煌 夏利民

劉志偉 20xx年7月20日

法學院與刑科院教職工激勵機制的規定 張遠煌

趙秉志 魏天經

盧建平 20xx年7月20日

法學院院聘教授和副教授暫行規定 趙秉志

張遠煌 張遠煌 20xx年7月20日

試點方案 篇2

學校是青少年社會化的重要場所,是青少年邁入社會前最重要的支持系統之一。青少年的智能是多元的,在校老師對於學生學業以外的支持需要雖有一定了解,但限於教學任務、教學時間、教學角色的影響,無法為每個學生提供多元化服務。相對忽視了青少年其他方面潛能的發展,以致很多無法在學業上冒尖的學生往往得不到學校、家庭甚至朋友的尊重,自身潛能也得不到很好的挖掘。他們為了表現和肯定自我,免不了把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有的甚至成為“問題青少年”,徘徊在犯罪的邊緣。對此,社工可以提供一種生活體驗教育,與學校提供的正規教育相互配合,以達到發展學生多元智能的目的,從而讓更多的學生能在學校獲得成功感和效能感,減少走上歧途的機會。

青少年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並不是源於他們自身,而是由於其成長中所處的家庭、學校、社區等各個系統沒有很好地滿足其需求。對此,專業社工恰恰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以預防和減少我市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犯罪為目標,借鑑發達國家對未成年人、青少年保護經驗和香港、上海、深圳等地的“駐校社工”的做法,進一步推動青少年服務工作,進而開展社工服務介入學校的工作。

【服務對象】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在校的學生、校內老師及學生家長,服務範圍涵蓋所有涉及學生有關的問題,包括身心成長問題、學校生活得適應問題、行為和情緒問題、人際關係處理、家庭問題、不良行為矯正等等。

【服務宗旨】

通過社工與校方及家長合作,協助學生面對求學成長過程中的問題,使他們在學業、社交、情緒、人格方面能有更健康的`發展,加強學生、教師、學校、父母與社區的聯繫。

【介入領域】

對個別學生的介入

對家庭的介入

對團體的介入

對班級的介入

對社區的介入

【服務方式】

(一)個案服務

協助處理學生面對因困難而引發不良行為以及情緒問題,包括面談輔導和電話輔導、書信輔導。並於有需要提供轉介服務予其他服務。

(二)小組輔導

通過小組工作、小組活動、講座、沙龍等形式,以協助學生、教師解決其在羣體所遇到的共有問題。

學生輔導篇

輔導對象

輔導

內容

輔導目的

學生

自我認識

協助學生認識不良情緒對自己生活、學習所帶來的危害;尋找緩解和消除不良情緒方法,增強自己情緒的調控能力,做自己情緒的主人。

情緒管理

培養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消除自卑或自負心理,指導學生學習培養自信心的方法。

人際交往

通過開展各種小組活動,培養學生人際交往能力,提高學生之間的相互合作水平以及團隊精神

意志力

學習動機

職業教育

輔導學生成功認識職業,適應社會環境,讓學生懂得自己本專業應具備的素質和能力。

危機干預

對遇到突發性公共事件的學生進行心理危機干預輔導,避免學生自傷或傷及他人,另外協助他恢復心理平衡與動力。

志願者培訓

其他

教師輔導篇:

輔導對象

輔導內容

輔導目的

教師

情緒管理

壓力管理

溝通技巧

心理諮詢理論

心理諮詢技巧

心理危機防護和干預技巧

其他

(三)社區活動

組織學校學生志願者、教師志願者或家長志願者開展各種有指導及教育意義的活動,讓學生們走進社區,體驗生活。

【工作規劃】

第一階段:

1、招聘和培訓學校社工

準社工培訓

邀請專業社工、民政局和一些高校的專家學者,針對學校情況的專門培訓

2、宣傳工作

第二階段:試點階段

X間學校,根據學校的特點和要求,提供適應的服務項目。

第三階段:

探索出一條具有珠海特色的學校社工之路。

試點方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3號),保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商業銀行直接出資作為主要股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募集和管理基金。試點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類型的基金。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總體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可以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經中國銀監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採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外,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及股東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僅以出資額對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並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户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脱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係,不得相互兼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得用於購買其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託管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於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不得以優於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種類,由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並實施並表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基金財產的合法運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進行備案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實施監管過程中,要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選定試點銀行,並根據試點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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