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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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為了減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就有必要提前進行細緻的應急預案准備工作。我們應該怎麼編制應急預案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1

為有效處置我鎮轄區內發生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鎮轄區內從事礦產資源(除煤礦外)開採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死亡1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適用本專項預案。

二、監管與預報

(一)監管機構及主要工作職責

監管機構由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鎮安委會)監管,各非煤礦山生產經營企業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報告員,形成鎮、企業二級監管網絡。鎮安委會應按上級下達的監管任務以及實際情況按時完成監管任務,及時準確上報監管報告。

(二)監管種類

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地下開採礦石、露天採石、採土、採砂礦(場)、爆炸、坍塌等。

(三)監管方式

鎮安委會對所轄區域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情況進行經常性巡查監管,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跟蹤監管;各非煤礦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報告員負責所在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鎮安委會辦公室。

(四)監管結果處理和預報

鎮安委會要對有安全隱患的企業進行分析並對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及時上報預測報告。

三、應急處理工作程序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鎮安委會應立即做出反應,組織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並實施搶險救災,維護社會安定。

(一)應急反應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鎮安委會應立即上報鎮政府、區安委會辦公室,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速報制度要求的內容和程序及時上報。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接警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非煤礦山安全事故發生時,都應立即嚮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對災情、災害做出判斷並及時上報應急指揮機構。

(二)非煤礦山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發生非煤礦山安全事故後,鎮安委會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啟動應急組織;組織非煤礦山職工進行自救互救;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現場搶險救災、應急隊伍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保障、電力保障、後勤保障、信息報送等各項工作。在應急過程中,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應急工作結束。

四、工作原則

(一)應急救援,以人為本。要將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和強化搶險手段,科學、迅速組織應急救援,把人員傷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點。要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實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安全措施,組織救護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災害程度,做好搶救受傷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五、預案啟動程序

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分別向鎮政府、區安委會辦公室等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時間和地點、事故類別、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聯繫人、聯繫方式等。並立即啟動我鎮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六、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主要職責

(一)組織機構

天門鎮安委會成立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經貿委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經貿委辦公室主任兼任。(指揮部電話: )。

1、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鎮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工業的副鎮長、經貿委主任、共同擔任,成員由經貿委、財政所、社事委、派出所、衞生院、安監所抽調工作人員組成。

2、職責分工

(1)鎮安監所負責全鎮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綜合協調、組織管理;與上級主管部門緊急聯繫,迅速組織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和領導針對事故類別和災害程度制定相應的搶險方案及防止事故擴大的處理措施,報指揮部審定後實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鎮派出所負責抽調警力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封閉現場,維護秩序,疏散人員,確保道路暢通和搶險救護車輛有序進出;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防止並處理事故現場出現的突發事件;

(3)鎮衞生院負責聯繫、安排區急救中心和醫院,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護人員,提供急救所需藥品;事故現場傷員搶救;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

(4)鎮財審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的保障工作。

(5)鎮工會、鎮社事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6)鎮供電所負責事故發生區域供電的應急處置。

(7)鎮礦山救護隊負責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3、通訊聯絡

鎮黨委辦公室: 鎮政府辦公室:

鎮安委會辦公室: 安監所辦公室:8314059

鎮衞生院

(二)資金和物資保障

鎮政府設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應急需要。指揮部應指定有關單位做好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物資儲備,資金由鎮財政解決。

七、事故預防和監督管理機制

(一)非煤礦山企業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非煤礦山企業對已確定易發生事故的危險源,要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並認真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1、掌握危險源的基本情況,瞭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搞好現場安全管理;

2、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禁違規作業;

3、對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巡迴檢查,隨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一旦出現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充足、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演習。

(二)搞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鎮安委會要督促有關企業,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要根據演習中發現的問題,重點從以下方面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

八、相關要求

(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鎮安委會負責制定,並根據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和完善和國家、省、市、縣的要求及全鎮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實際,存在的問題或出現的新的情況,及時做進一步修訂、補充、完善,經審定後報鎮政府備案。

(二)對在實施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給予獎勵;對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失職、瀆職的,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預報。

(四)應急預案根據事故的態勢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五)本預案由鎮安委會負責解釋。

(六)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提高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及應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堅持先避險後搶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復,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3)屬地為主,部門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在懷企業負責組織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應急救援工作給予指導和協調。

(4)科學救援,快速處置。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充分發揮應急專家和救援隊伍的作用,科學制定救援處置方案,採用先進裝備和技術,組織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救援。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懷化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祕書長及市安監局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衞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氣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由市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指揮部

指揮、協調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解決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及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客觀、準確發佈非煤礦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研究、協調解決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組等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及時收集、研判、報告非煤礦山事故信息。

2.2.3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安監局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處置工作,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救援。

市公安局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調涉及民爆危險品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現場警戒、維穩和涉案人員監控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指導、協調國土資源應急力量參與救援工作,提供國土資源監管信息。

市環保局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協調因非煤礦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受損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衞生計生委負責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和衞生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 協助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非煤礦山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安置、撫卹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指導、協調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期間的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市經信委指導協調事故現場及周邊相關地區的電力、通訊網絡應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隊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與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行動。

2.3專家組

市指揮部組織相關專家組成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專家組,為非煤礦山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

2.4現場組織機構

2.4.1現場指揮部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在懷企業,市屬礦山企業負責人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礦山企業等單位負責人及應急專家為成員;情況特殊時,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指揮長。

現場指揮部全權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擔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收集、彙總並向市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落實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工作。

2.4.2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

(1)綜合協調組:負責事故信息收集、彙總、報告、協調解決救援工作有關事項等。

(2)搶險救援組:制定並組織實施救援方案,調集、協調救援隊伍和專家開展搶險救援等。

(3)治安保衞組: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當地社會秩序維護等。

(4)醫學救援組:負責調集醫療救護力量救治傷員等。

(5)新聞報道組: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佈及宣傳報道等。

(6)善後處理組: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傷亡撫卹、經濟補償協調等。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還可設立環保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等,負責環境監測監控和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預警

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事故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加強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監測監控,建立和實時更新危險源數據庫,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掌握轄區內非煤礦山分佈、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非煤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並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安監局對存在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非煤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對收集到的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1]

3.2信息報告

3.2.1報告程序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企業是非煤礦山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非煤礦山企業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發非煤礦山企業要在事發後l小時內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報事故信息後要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情況緊急的,可越級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安監局應在事發後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情況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後書面報告。

3.2.2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應儘量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事故複雜情況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後邊核實邊續報。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概況,事發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救援情況和已採取的措施,事故發展趨勢預測等。

4.應急響應

4.1事故分級

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等,非煤礦山事故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1)一般(IV級)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Ⅲ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Ⅱ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Ⅰ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分級響應

根據事故分級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等四級。

發生一般非煤礦山事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並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較大非煤礦山事故,或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非煤礦山事故,或超過縣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並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或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非煤礦山事故,或超過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市指揮部在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非煤礦山事故,或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非煤礦山事故,或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啟動I級應急響應,由國務院啟動應急響應。市指揮部在國務院、省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處置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在報告信息的同時,要立即組織企業相關負責人、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等組成現場搶救組,開展緊急疏散、緊急區域劃定、人員搜救等先期處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醫療、礦山救援隊等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災線路,迅速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範圍,同時查明被困人員數量和位置,組織營救。

(2)根據非煤礦山事故具體類型,制定和實施有效的應急處置要點,迅速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3)儘快搶修被破壞的巷道、供電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和道路,使原有生產系統儘可能恢復功能,進一步創造搶救與處理事故的有利條件。

(4)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受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調集應急救援隊伍、物資及食物、飲水,儘可能向被困人員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護事故現場,對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籤,註明時間、地點、管理者,儘可能進行現場攝影及繪圖等。

4.4信息發佈

各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響應原則,及時、準確、客觀發佈非煤礦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5應急結束

現場險情得以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受傷人員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員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指揮部確認,按照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原則,由啟動應急響應的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並宣佈應急結束。

5.善後工作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發單位積極做好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善後工作,減少事故影響,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調查評估

應急結束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防範措施。發生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再次發生。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部隊、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緊急醫療救援等應急救援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推進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非煤礦山企業要建立完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救援物資和裝備。

6.2交通運輸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交通運輸部門要確保事故發生地區公路水路通行條件良好。必要時,由事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人員、物質、器材運輸和傷員轉移的暢通。

6.3醫療衞生保障

非煤礦山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完善非煤礦山事故緊急醫療救治機制,及時開展緊急救治和後續治療。市衞生計生委要建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醫療專業技術隊伍,為緊急醫療救治提供技術支持。

6.4治安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要加強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羣、重要物質設備的防範保護,維護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羣眾,做好治安工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企業要對安全生產及避險、自救互救知識進行宣傳,定期組織非煤礦山職工、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提升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能力;要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升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

7.2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遲報、謊報、瞞報非煤礦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3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科學有效應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礦山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及《山東省重特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開採礦山的採區、井巷所發生的透水、冒頂、片幫、中毒窒息、爆炸物品爆炸和爆破、火災、尾礦庫潰壩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依據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1.5風險評估

非煤礦山是指我市地下開採的鐵礦、金礦等非煤礦山和尾礦庫以及露天採石、採砂礦(場)。

主要危險是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滑坡以及爆破傷害等易造成人員傷亡的礦山事故。

1.6事故分級

礦山事故按照其傷亡人數及損失情況等因素,由低到高分為一般礦山事故(Ⅳ級)、較大礦山事故(Ⅲ級)、重大礦山事故(Ⅱ級)、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4個級別:

(1)一般礦山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礦山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礦山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2.組織指揮機制

2.1市非煤礦山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青島市非煤礦山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預案的實施。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安全監管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任副總指揮。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衞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事故發生地的區(市)政府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決定增、減成員單位。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分析、研究礦山事故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較大礦山事故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業務部門給予支持;對於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礦山事故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視情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培訓、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根據礦山事故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導區(市)政府做好一般礦山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與管理;建立礦山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工作;負責協調礦山事故的信息發佈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繫工作;配合區(市)政府做好一般礦山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2.3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故的宣傳報道,及時發佈事故有關信息,防止因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2)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消防力量進行現場救援,配合企業制定泄漏、爆炸和滅火撲救處置方案,組織傷員的搜救,協助企業控制有毒物質泄漏和救援後的洗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確定死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3)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員避難場所及衣、食、住的安排及相關應急救援物資的協調調撥,協調駐青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4)市財政局:負責組織相應資金用於事故救援與處置。

(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事故單位及參與搶險的傷亡人員的工傷及後期有關醫療保險工作,參與事故調查。

(6)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報告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建議,根據指示,通知相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輔助決策的相關信息;負責建立應急專家和礦山事故應急專業輔助隊伍檔案,根據事故需要,調動礦山事故應急專業輔助隊伍和專家;參與或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和指導對本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負責本預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7)市城鄉建設委:按照職責做好搶險救災有關工作。

(8)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負責提供事故礦山企業有關地質資料、審批材料等,參與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參與事故調查。

(9)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組織運輸單位實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搶險人員和疏散人員的運送,並建立有關運輸單位地址、聯繫人、電話及運輸車輛型號、規格、數量檔案。

(10)市水利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雨情、水情等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等。

(11)市商務局:負責協助事故所在地政府提供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食宿保障。

(12)市衞生計生委:負責組織調派醫療專家、衞生救援隊伍開展傷員醫療救治工作。

(13)市環保局:負責事故周邊環境監測,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負責對事故救援過程中可能導致的水體、土壤、大氣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處置措施並監督實施;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監督處置單位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4)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風向、風速、温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5)市地震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地震監測和預報工作,以及地震災情損失評估工作等。

(16)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負責解決或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搶險、人員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資供應、善後處理等相關工作。

(17)非煤礦山企業: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其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及已採取的處置措施,提供應急處置相關資料,配合實施事故救援及後期處置相關工作。

3.監測預測

3.1監測

各區(市)政府要加強事故預防工作,做好隱患排查整改。區(市)政府、重點行業企業等單位應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可採取專業監測、視頻監控、公眾投訴等方式多種渠道收集信息,根據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提供的預警信息,及時發佈(傳播)預警信息,提出防範應對工作要求,督促有關成員單位提前做好防範和應急響應準備。

3.2預測

各區(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發生案例彙總、年度氣候趨勢預測、專業監測數據收集等,對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預測分析;對於外地已發生的礦山突發事件,應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本地區、本系統(領域)突發事件防範、預測工作,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4.預警

4.1預警分級

根據可能造成的礦山事故的危害性、緊張程度和影響範圍,礦山事故預警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共4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識。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藍色預警級別:

(1)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發佈藍色預警;

(2)因自然災害、周邊發生突發事件等情況,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礦山事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黃色預警級別:

(1)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發佈黃色預警;

(2)因自然災害、周邊發生突發事件等情況,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礦山事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橙色預警級別:

(1)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發佈橙色預警;

(2)因自然災害、周邊發生突發事件等情況,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研判可能發生重大礦山事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紅色預警級別:

(1)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發佈的紅色預警;

(2)因自然災害、周邊發生突發事件等情況,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研判可能發生特大礦山事故。

4.2預警發佈

藍色、黃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發佈的內容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警示事項、發佈機關、發佈時間等。

預警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短信發佈平台等方式發佈。

4.3預警響應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預警級別,做好事故預防工作部署。

藍色預警響應措施: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黃色預警響應措施:在藍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視情下發預警通知,要求區(市)督促非煤礦山單位做好相關應對措施準備。

橙色預警響應措施:在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通知區(市)安排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隨時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紅色預警響應措施:在橙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要求區(市)對非煤礦山單位的相關應對措施重點監督檢查,通知非煤礦山應急隊伍做好人員、裝備應急戰備;必要時,組織專家趕赴重點單位予以指導。

4.4預警變更與解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併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5.信息報告

5.1報告責任主體

事發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報告礦山事故的責任主體。礦山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接報的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屬地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特殊情況下,基層單位可以越一級上報,並同時報告所在區(市)政府。

5.2報告時限和程序

礦山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向110、119、市、區(市)安全監管局報告;事發地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核實並在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最遲不得晚於突發事件發生後1個半小時)。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提供書面報告。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5.3報告內容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事故單位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請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具體事宜;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繫電話。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85913580

6.應急響應

6.1先期處置

礦山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按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

接報的區(市)有關負責同志要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羣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6.2分級響應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由事發單位、所在區(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合區(市)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根據區(市)政府報告的事故應急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副總指揮批准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所在區(市)政府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重大礦山事故(Ⅱ級):根據區(市)政府報告的事故應急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總指揮批准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所在區(市)政府以及市綜合、專業、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並立即上報省政府。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根據區(市)政府報告的事故應急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報市主要領導批准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並立即上報省政府。

6.3指揮協調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區(市)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如事故容易引起社會敏感反應,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或分管領導應根據區(市)請求事項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進行協調處置。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如事故屬於容易引起社會敏感,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等,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礦山事故(Ⅱ級):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協調處置。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涉及我市兩個以上區(市)行政區域突發事件處置的,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省、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後,在其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6.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成立以下工作組,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應急工作組可根據需要增減。

(1)綜合協調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管理,處置信息調度、彙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2)現場搶險組:由總指揮指派的負責人(井下救援應由山東省非煤礦山魯東救援中心負責人)任組長,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監管局、市環保局、市城鄉建設委及事故所在地的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蔘加。地下礦山事故救援以山東省非煤礦山魯東救援中心為主,市公安消防局、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助配合。

主要職責:召開參與部門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會議,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在保證人員安全情況下,組織、指揮搶險隊伍實施現場搶救(包括搶救傷亡人員、滅火、排險等);迅速確定事故礦山的種類及事故危害,事故波及範圍,向指揮部提出疏散周邊人員等相應建議;指揮做好現場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用電管制等安全監護工作,防止次生災害;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現場情況,落實專項指揮部下達的有關指示和決策,協助事故調查;保護事故現場;在事故搶救結束,確認危險已經消除,向專項指揮部提出終止現場搶險的建議;指導事故單位進行事故現場清理、透水、冒頂、片幫的處置及恢復生產工作。

(3)專家組:由市非煤礦山專家庫部分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對應急事故現場災情的危害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建議和措施,並對後期處置提出建議。

(4)監測組:由市環保局負責,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區(市)政府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迅速對事故周邊環境進行監測,針對事故影響範圍及程度,出具監測報告,及時報告指揮部及現場搶險組;在事故搶險過程中,隨時監測事故周邊環境情況,發現超標、異常,危及人員安全的立即報告現場搶險組;對事故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價,確認危險物質濃度降到規定值以下,將檢測評價結果及時報現場搶險組及專項指揮部;負責對應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水體、土壤污染提出處置措施並監督實施;應急結束後,在現場清理恢復階段,繼續跟蹤監測,直至正常。

(5)治安保衞組:由市公安局負責,市民政局、事故所在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指揮危險區域內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組織治安、交警、當地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衞、危險區域警戒,根據需要,在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維持交通秩序;組織人員疏散後的居民區安全保衞工作;確認死亡人員身份等。

(6)後勤保障組:由事故所在地區(市)政府負責,市商務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城鄉建設委及區(市)有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搶險物資和工具、器具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提供應急救援人員食宿及飲水保障。

(7)供電保障組:由青島供電公司負責,根據需要有關部門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保障事故應急搶險期間事故發生單位區域的供電;實施事故現場及周邊危險地區的電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條件下所需供電設備及人員明細,提出保證電力供應的技術方案。

(8)醫療救護組:由市衞生計生委負責,事故所在地區(市)政府及醫療救護單位、事故單位安排有關人員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在安全區域對受傷人員實施有效的搶救治療;及時轉移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組織專家依據礦山事故的特性,迅速確定搶救治療方案;出現大量危重人員時,迅速分流轉送到指定醫院,並組織專家作出傷害程度的判斷,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療,做好轉送接診病人的記錄,為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提供依據。

(9)新聞發佈和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市安全監管局、事故所在地區(市)政府等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撰寫礦山事故新聞發佈稿件並對外發布;負責新聞媒體人員對接;及時發佈事故相關信息,防止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10)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區(市)政府等部門相關領導為組員。按規定屬國務院、省政府調查處理的事故,由國務院、省調查組確定參加人員。

主要職責:在事故應急搶救的同時,收集現場有關事故物證;對事故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分析確認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責任、防範措施,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負責,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衞生計生委、事故發生主管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領導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協調相關理賠工作;事故影響範圍內人員衣食住行的安置;受傷人員醫療鑑定及後期治療;提交事故醫療費用報告。

6.5應急處置措施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區(市)政府按照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配合區(市)做好應急工作。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市有關部門接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通知後,按照本預案要求,向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報告,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事故現場參加相關工作組,按照要求開展事故應急相關工作;根據救援需求,迅速調集事故搶救所需有關人員、設備、器材;研判事故形勢,事故危及周邊居民時,及時進行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時,申請聯繫駐青部隊參與救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有關部門做出標誌、拍照、攝像、記錄和繪製現場圖,保護事故現場。

重大及以上礦山事故: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在省指揮部指揮下開展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6.6擴大響應

如果礦山事故的事態進一步擴大,或者礦山事故已經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領導同意,向駐青部隊或省、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6.7應急聯動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與周邊地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可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通信聯絡、信息共享、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區(市)政府應逐步完善與屬地中央、省、市大型企業應急聯動機制,明確應急值守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6.8社會動員

礦山事故發生後,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處置需要,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户外顯示屏、短信等向社會公眾發佈應對工作提示,動員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6.9響應結束

現場搶險處置結束,經組織會商,確認相關危害因素消除後,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佈現場應急結束。

現場搶險組應根據事故現場情況,留下有關人員予以監護。

7.信息發佈與輿情引導

礦山事故的信息發佈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後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礦山事故發生後,區(市)政府、新聞發佈和報道組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迴應羣眾關切問題。

8.恢復與重建

8.1善後處理

礦山事故處置結束,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傷亡人員由善後處理組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治療和撫卹;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

8.2社會救助

市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司法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的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市衞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3保險

礦山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開展保險受理、按規定做好賠付工作。

8.4總結評估

事故調查組應組織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總結評估,按規定上報。

9.應急保障

9.1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處置隊伍包括依託公安消防隊伍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解放軍現役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骨幹的應急救援隊伍;由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社區等羣眾自治組織組建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突發事件發生後,隊伍調動程序如下:

第一時間救援隊伍:在事故初發階段以事故單位救援人員及所在地區(市)政府調動的救援力量為主;相關響應啟動後現場搶救以市公安消防隊伍為主,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助。

地下礦山事故救援以山東省非煤礦山魯東救援中心為主,市公安消防局、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助。

外部支援人員:根據事故現場情況需外部力量支援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協調實施。

9.2物資裝備保障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逐步建立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儲備與技術儲備相結合的物資保障體系。完善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區(市)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1)滅火等專用車輛由市119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動;

(2)搶救用吊車、剷車、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機械以市城鄉建設委為主、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配合協調解決;

(3)搶救用客運、貨運等運輸車輛以市交通運輸委為主協調解決;

(4)現場醫療救護車輛、醫務人員及應急藥品器械由市衞生計生委負責協調解決;

(5)市公安消防局應根據礦山事故特點,合理配備配置防護器材;

(6)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根據任務需要,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

(7)現場搶救專用防護器材(防毒面具、各種呼吸器、防護服)由事故發生單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業救援隊伍自備;

(8)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負責搶險人員所需食品和飲用水供應。

9.3通信保障

根據救援實際需要,由市通信管理局協調通信公司負責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員單位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工作人員,充分利用通信手段,保障通信暢通。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接收、處理事故報告信息。

9.4交通運輸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交通秩序維持,對應急車輛優先放行;市交通運輸委在開展應急救援時開通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裝備儘快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組織事故現場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及時疏散羣眾,維持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9.6醫療衞生保障

市衞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醫療衞生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有關區域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9.7經費保障

非煤礦山從業單位應做好必要的應急救援資金儲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市、區(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落實所需資金。

10.宣教培訓和演練

10.1宣傳、培訓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報刊、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礦山事故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

預案發布後,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10.2演練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評估。礦山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組織1次演練。礦山從業單位應按照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演練方案、演練音像(圖片)等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11.責任追究

對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佈輿論引導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並造成嚴重後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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