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的特點有哪些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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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對以後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響。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主持的修訂法律館起草。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大清民律草案的特點簡介及歷史意義,希望能幫到大家!

大清民律草案的特點有哪些歷史意義
  大清民律草案的特點

(①民律前三編以“模範列強”為主。這三編的內容主要以西方各國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為依據,對中國舊有習慣未加參酌,因而體現出明顯的資本主義民法的特徵。

②民律後兩編“以固守國粹為主”。根據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則,涉及親屬關係和與之相關聯的財產關係,以及繼承方面的規定,均以中國傳統為主,體現了濃厚的傳統色彩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和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後僅兩個月,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的腐敗統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並未正式頒佈與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採納各國通行的`民法原則.(2)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論為指導。(3)充分考慮中國特定的國情民風,確定最適合中國風俗習慣的法則,並適應社會演進的需要。

  大清民律草案的歷史意義

清末,沈家本等人制訂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部門法意義的民法典,其內容顯露出的私權精神至今無法企及。

可惜,該民法典草成於宣統二年,修訂時,經“反覆詳為核閲,逐條添附按説,闡明立法之理”,於宣統三年九月編纂完成。

這部史稱中國的“第一次民草”即《大清民律草案》,因清廷的迅速覆滅而未施行,但該法典舉凡五編一千五百六十九條,其內容之詳,體例之完備,蔚為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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