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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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1

原告:xx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被告:xxxx,男,X族,19年X月日出生,住址xx市區號X棟X單元室。身份證號45xx70311。電話:136xxxx23。

被告:xx,女,X族,19年X月日出生,住址住址xx市區號X棟X單元室。身份證號45xx72211。電話:135xx29。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騰空、搬離並向原告交還其所佔用的位於市小區棟xx層樓的`場地。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場地佔用費xx元(從20年xx月xx日計算至20年xx月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交還佔用場地之日止)。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年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市小區X棟層樓的場地(面積約xx平方米),每月租金xx元,租賃期間自20xx年月xx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後,拒不交還場地的,須承擔佔用門面期間雙倍的租金。

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賃場地。20xx年月xx日,合同期滿前,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租賃合同,請被告在合同到期時,將門面騰空交還原告。但在合同期滿後,被告沒有將租賃場地交還原告。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每月支付門面佔用費xx元。但被告在20年月份每月只支付xx元,從20年xx月xx日起則分文不付。至今也沒有把租賃場地交還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拒不交還場地,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敬禮

  xx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2

原告: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市XX區XX號X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45XXXXXXX70311。電話:136XXXXX23。

被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住址XXX市XX區XX號X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45XXXXXXX72211。電話:135XXXXX29。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騰空、搬離並向原告交還其所佔用的位於XX市XX小區XX棟X、X層樓的`場地。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場地佔用費XXXX元(從20xx年X月X日計算至20xx年X月XX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交還佔用場地之日止)。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X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XX市XX小區X棟XX層樓的場地(面積約XXX平方米),每月租金XXXX元,租賃期間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滿後,拒不交還場地的,須承擔佔用門面期間雙倍的租金。

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賃場地。20xx年XX月X日,合同期滿前,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租賃合同,請被告在合同到期時,將門面騰空交還原告。但在合同期滿後,被告沒有將租賃場地交還原告。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每月支付門面佔用費XXXX元。但被告在20xx年XX月份每月只支付XXXX元,從20xx年X月X日起則分文不付。至今也沒有把租賃場地交還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拒不交還場地,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X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3

原告:張曉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杜鵑路188弄1號1704室,電話

被告:姚彬,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鎮碧波路328號,電話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賠償原告違約金7800元,中介費1500元。共計93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經過:

20xx年9月5號,原告因居住需要,經由上海永軒地產介紹帶看了多套房屋後看中了原告產權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龍陽路1880弄53號1602的房屋,並交付租房意向金1500元,中介方在之後幾天時間,經過多次和被告代理人李康協商,初步達成原告以月租金7800元,起租日為10月3日,因房屋內有多處設施損壞,合同簽訂後即把房屋交付原告進行自費維修的租賃口頭協議,並約定於9月10日簽訂到該房屋裏面簽訂合同並當場和上個租客交接水電費。

9月10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軒地產的業務員李亞傑先生一同前往該房屋和房東簽訂合同,當原告和中介李亞傑到達房間時,被告代理人李康和上個租客於小姐已等待在房屋裏面,經過雙方租賃條件確認後,中介李亞傑開始書寫合同,同時中介李亞傑要求原告代理人李康出現房產證和委託書,代理人李康解釋因業主姚彬現在國外,自己手上只有業主身份證複印件,房產證原件被被告姚彬帶在國外,只能通過手機微信讓業主姚彬把房產證拍圖發送過來,隨後李康在手機上給原告和中介李亞傑看了微信上業主發過來的房產證圖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銀行卡卡號,並聲稱代理委託書可以在簽訂合同後讓業主寫好傳真過來,原告通過當場詢問上一個租客,得知上個租客已租住1年多,並且租金也是轉入業主姚彬的銀行賬號,原告覺得房租是直接轉賬到業主銀行卡,應該不存在代理人詐騙的`行為,於是便和原告代理人李康簽訂了該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編號1404877。並當場利用手機網銀向被告招商銀行卡轉入三個月房租23400元加租房押金7800元,共計31200元,並和上一個租客結算了水電費後(原告收取上一租客:於潔,補交水電費130元,此款於被告單方終止合同後原告已通過轉賬歸還於潔),上個租客把房屋鑰匙交給原告。合同簽訂後當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代理人李康電話,聲稱因被告和上個租客終止合同時出現糾紛,上個租客現在不同意退房,要求住回該房屋,被告姚彬現要求解除和原告今天簽訂的合同,要求被告當天晚上8點到中介方永軒地產公司辦公室協商解除合同事宜,當天晚上原告和被告代理人李康,還有聲稱是被告妹妹和同學,在中介李亞傑調解下未能達成和解,被告於9月13日用手機微信書面告知原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通過銀行轉賬退回原告交付的房租及押金31200元,並要求原告次日交回房屋鑰匙,原告無奈在收到退回的資金後在9月14日把鑰匙交回給被告妹妹,並當場表示如果被告不支付違約金7800元,原告將把此事訴之法律

訴訟理由:

在整個合同簽訂過程,原告通過被告代理人李康的表述,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告提供的產權證相片及銀行賬號相片,後經多方求證和確認(通過和現場諮詢前一租客和就收款方銀行賬號與產權人姓名一致性判斷),相信被告代理人持有代理權而簽訂合同。這符合典型的“表見代理”構成因素。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附件3張

原合同複印件一張

李康微信轉發被告提供的銀行賬號和產權證圖片聊天記錄截圖一張原告給被告轉賬銀行交易憑證一張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4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解除並終止原被告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的織襪機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織襪機押金__________元並承擔織襪機的託運費_________元;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織襪機租賃合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原告根據合同的約定,先後用現金和建設銀行轉帳方式向被告交納了織襪機設備押金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月_____日,被告先後通過__________公司將6-3型織襪機設備共計28台及配件發送到原告處,託運費共計_______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織襪機是舊機器,並且是三無產品,也沒有電機。被告的織襪機生產出的產品是半成品,還需要另外配套縫紉機、拷邊機等相關設備,才能生產出成品襪。

在訂立織襪機租賃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__________承諾:“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織襪機是合格產品的新機器”。然而,織襪機發送到原告處,機器是舊的。原告質疑時,被告方楊經理聲稱,“我方是租賃機械,不是賣機械給你,織襪機新舊不影響生產;原材料不是提供,是要向我方購買原材料”。原告通過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提供,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回收成品襪,原告沒有利潤,只能是虧損。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術人員到原告處,只是對織襪機設備進行了檢查,並沒有進行織襪機技術指導。原告__________產10多雙樣品襪發送到被告處,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過市場調查,被告缺失誠信。之前,_______________與被告簽訂的織襪機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等種種理由拒絕回收成品襪,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原告根據雙方訂立的織襪機織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雙方可結算各項餘額,返還甲方設備,解除並終止合同”的約定。原告多次與被告方洽談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電話告之被告方解除並終止租賃合同,將全部織襪機發送給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書面形式説明自己無能力生產。萬般無奈,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通過__________向被告方發出瞭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律師函。並於______月_____日,通過天鵝快運將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運送到被告處,並電話通知了被告方簽收,被告方拒絕簽收。__________公司無奈將貨物退回了原告處,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更進一步證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騙取租金。

綜上所述,被告為了達到自己騙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誠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原告與之訂立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不影響全部織襪設備及配件機已退還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織襪機設備押金並承擔原告的託運費損失。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特訴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5

原告:馮某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某路。

被告:武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XX。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解除並終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訂立的織襪機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織襪機押金27.6萬元並承擔織襪機的託運費13080元;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簽訂了織襪機租賃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據合同的約定,先後用現金和建設銀行轉帳方式向被告交納了織襪機設備押金共計27.6萬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後通過快邦物流公司將6-3型織襪機設備共計28台及配件發送到原告處,託運費共計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織襪機是舊機器,並且是三無產品,也沒有電機。被告的織襪機生產出的產品是半成品,還需要另外配套縫紉機、拷邊機等相關設備,才能生產出成品襪。

在訂立織襪機租賃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黃某承諾:“免費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織襪機是合格產品的新機器”。然而,織襪機發送到原告處,機器是舊的。原告質疑時,被告方楊經理聲稱,“我方是租賃機械,不是賣機械給你,織襪機新舊不影響生產;原材料不是免費提供,是要向我方購買原材料”。原告通過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費提供,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回收成品襪,原告沒有利潤,只能是虧損。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術人員到原告處,只是對織襪機設備進行了檢查,並沒有進行織襪機技術指導。原告方試生產10多雙樣品襪發送到被告處,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過市場調查,被告缺失誠信。之前,重慶市中縣XX鎮萬井村一組周某與被告簽訂的織襪機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等種種理由拒絕回收成品襪,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原告根據雙方訂立的織襪機織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雙方可結算各項餘額,返還甲方設備,解除並終止合同”的約定。原告多次與被告方洽談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電話告之被告方解除並終止租賃合同,將全部織襪機發送給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書面形式説明自己無能力生產。萬般無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過圓通快遞向被告方發出瞭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律師函。並於3月24日,通過天鵝快運將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運送到被告處,並電話通知了被告方簽收,被告方拒絕簽收。天鵝快運公司無奈將貨物退回了原告處,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更進一步證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騙取租金。

綜上所述,被告為了達到自己騙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誠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原告與之訂立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不影響全部織襪設備及配件機已退還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織襪機設備押金並承擔原告的託運費損失。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特訴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證人出庭佐證申請書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6

原告: 市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市 路 號。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被告: ,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市 區 號 棟 單元 室。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 ,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住址 市 區 號 棟 單元 室。身份證號。電話:

1、判決被告騰空、搬離並向原告交還其所佔用的位於 市 小區 棟 、 層樓的場地。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場地佔用費 元(從20 年 月 日計算至20 年 月 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交還佔用場地之日止)。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 市 小區 棟 層樓的'場地(面積約 平方米),每月租金 元,租賃期間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後,拒不交還場地的,須承擔佔用門面期間雙倍的租金。

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賃場地。20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前,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租賃合同,請被告在合同到期時,將門面騰空交還原告。但在合同期滿後,被告沒有將租賃場地交還原告。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每月支付門面佔用費 元。但被告在20 年 月份每月只支付 元,從20 年 月 日起則分文不付。至今也沒有把租賃場地交還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後,拒不交還場地,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市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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